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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獲上市公司股票分紅應納個稅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3日 08: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證券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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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電

  股票分紅如何繳納個稅?企業因匯率變動産生損益是否作納稅調整?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近日針對近一段時間納稅諮詢的熱點問題進行了統一解答。

  在日常經濟活動中,幾個自然人共同設立合夥企業,企業投資購買上市公司股票取得分紅的情況經常發生,應該如何納稅?納稅服務司介紹,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併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稅。

  納稅服務司還介紹,以合夥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稅,對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股票轉讓所得,應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項目徵收個稅。

  對企業來説,由於匯率變動形成的未實現的匯兌損益,是否應作納稅調整?納稅服務司介紹,根據相關規定,企業根據實際匯率調整形成的匯兌損益,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産成本等以外的部分,無論是否實現,均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作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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