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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股票分紅應繳個稅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2日 05: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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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報訊 (記者李蕾)記者昨日獲悉,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在其官網上對近期納稅諮詢熱點做出解答。納稅服務司指出,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併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近期有納稅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紅利繳稅問題進行諮詢。納稅服務司給出上述解答。同時表示,以合夥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規定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對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股票轉讓所得,應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由設立合夥企業的自然人自行納稅申報。

  目前,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採用的是分類所得稅制,分11個應稅項目,適用不同的減除費用和稅率,分別計徵個人所得稅。

  對於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是否需要繳納個稅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巡視員盧雲上個月在與網友交流時稱,根據國稅總局相關文件規定,對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其他均應依法納稅。

  國稅總局在其官網特別開闢的納稅諮詢欄目,該欄目承諾“有問必答”。同時,納稅服務司會每週集中回答網友提問較多的熱點問題。此前,國稅總局納稅服務司已經解答了包括個人所得稅、小微企業所得稅等多項熱點問題。

  納稅服務司此前兩周在回答熱點問題時稱,對於發給個人的福利,不論是現金還是實物,均須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其收入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的部分,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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