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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戶中央文化企業須如實申報並交納國企"紅利"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5日 10:1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社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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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5月14日電(記者韓潔、徐蕊)記者14日從財政部獲悉,作為擴大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施範圍的重要舉措,中國出版集團公司、中國對外文化集團公司等109戶中央文化企業從今年起納入國有資本收益申報和交納範圍。

  財政部日前發佈《關於做好2012年度國有資本收益收取工作的通知》,明確國有資本收益收取是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工作的重要環節,新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施範圍的中央文化企業要及時申報和交納2012年度國有資本收益,並確保國有資本收益申報結果的真實和準確,不得弄虛作假,隱瞞收入。

  早在今年初,財政部就提出要將中央文化企業納入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施範圍,並明確國有獨資企業的上繳利潤比例為稅後凈利潤的5%。

  此次財政部通知對中央文化企業申報國有資本收益提出具體要求,明確國有獨資企業擁有全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業的,應當由集團公司(母公司、總公司)以2011年度合併財務報表反映的歸屬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扣除以前年度未彌補虧損和當年提取法定公積金後餘額的5%進行申報。

  企業在申報時,應交利潤基數為負數的,按零申報;以前年度未彌補虧損,以企業合併報表期初未分配利潤負數金額扣除;法定公積金,以企業合併報表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凈利潤的10%扣除。企業申報抵扣法定公積金的應當先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對於國有控股、參股公司,通知指出,應當以向國家股分配的2011年度股利、股息進行申報。申報前,公司應由股東會對公司2011年度利潤分配方案進行表決並形成書面決議。應當依法予以分配的年度凈利潤,當年不予分配的,應當説明暫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據,並出具股東會的決議。

  通知要求,各中央文化企業應按時申報、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國有獨資企業(公司)應當於2012年5月31日前,國有控股、參股公司應當於股東會表決日後30個工作日內(不得超過6月30日),向財政部文資辦申報國有資本收益。此外,中央文化企業應當於2012年10月31日前根據收到的相關通知辦理完國有資本收益交庫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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