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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進城務工人員簽訂合同居住滿期限可落戶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3日 06: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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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方網5月22日消息:福建省公安廳22日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福建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出臺的新政策,進城務工人員簽訂勞動合同、辦理暫住證或居住證、居住滿一定期限即可落戶。

  福建省政府近日出臺政策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放寬了外來人員特別是進城務工人員在城鎮落戶限制,分縣城區以外的建制鎮、縣(市)城區、設區市所轄區三個層次對外來人員落戶條件作出規定。

  根據新政策,在縣(市)城區以外的建制鎮落戶無需“辦理暫住證並居住滿一定年限”條件,只要在該建制鎮居住,有合法穩定住所,並與居住地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的人員,可將戶口遷入居住地。

  新政策縮短了在縣(市)城區落戶要求的辦理暫住證或居住證年限。根據新政策,在縣(市)城區居住,有合法穩定住所,已連續居住且辦理《暫住證》或《居住證》滿2年並與居住地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滿2年,或在居住地依法持有工商營業執照並納稅滿1年(含依法免稅的時間)的人員,可將戶口遷入居住地。

  新政策規定,在福州、廈門以外的設區的市所轄的區居住,有合法穩定住所,已連續居住且辦理《暫住證》或《居住證》滿3年並與居住地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滿3年,或在居住地依法持有工商營業執照並納稅滿3年(含依法免稅的時間),同時參加當地基本養老保險滿3年的人員,可將戶口遷入居住地。

  新政策還對“合法穩定住所”作出界定: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價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賃房、經濟適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資住房、房管部門直管公房、就業單位名下住房、投靠直系親屬名下的住房。就業單位設立集體戶的,視為有合法穩定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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