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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精神不具,一億債務難償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1日 14: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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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年,因在財力緊張的情況下修建新長鐵路,江蘇鹽城市政府通過行政手段,強行扣除轄區內職工工資,向市民“借款”1.1億元,2005年,鐵路建成投入運營。按約定,到2008年,政府所借款項就要還清。但鹽城市政府至今都沒有歸還修建新長鐵路的借款。

  一筆長達16年的債務,因為政府的拖延,使得這筆上億資金的債務償還成了水中月鏡中花,而這其中牽涉到的並不僅僅是純粹的資金數目和借貸關係,更包含了政府與民間在契約訂立方面的各種不對稱。

  事件的背景非常清楚。1996年,鹽城市政府通過行政手段強行扣除轄區內職工工資,完成一億多的借款。就是説,這次的借貸關係並非基於雙方自願,而是政府憑藉權力優勢進行的一次蠻橫借款。儘管由於當時鹽城的財政狀況無法支撐新長鐵路建設這一大型工程,因此不得不以向民間借款的形式來完成工程建設,但這種借“集體”之名,不經個體同意便強行攤派的做法,完全背離了契約訂立過程中的“自由”信條。因此,鹽城政府與鹽城民眾間所締結的契約從嚴格意義上來説,是並不成立的。換言之,這種強力下的契約關係沒有自願、自由的基礎,可等同於變相掠奪。

  借款之後的16年,鹽城市政府基本處於“賴賬”狀態,即便是在財政完全有能力支付這筆債務的情況下,仍然對民間要求還款的呼聲裝聾作啞。由於被借民眾有的因為借據丟失,有的因為十幾年前的幾百元在現在來看已經微不足道,也就無所謂,但大多民眾仍然期待政府能夠如數償還所借款項。其實無論民眾要求與否,償還款項都是鹽城市政府必須主動履行的責任,因為這牽涉到政府部門的“契約信守”問題。作為政府部門,在綁架了民眾的借款意願之後,還長期惡意拖欠債務,已經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公信力大打折扣的同時,更是在蓄意破壞民眾的經濟利益。

  鹽城市政府在輿論壓力之下作出的償還方案更是令人無語,除極少數是“直接還款”之外,其它三條途徑分別是:借資改捐資、債權置換(也即單位出資置換個人借資)、特殊情況特殊處理。這已完全是強盜作派了。由借改捐,等於強行抹除了被借民眾的債權資格,而債權置換則是把債務轉嫁到了各個單位、企業的頭上,傷害的仍然是民眾的利益。如此一來,我們可以清楚地推斷出,鹽城市政府對這筆16年的民間債務完全沒有償還的誠意,有的只是“拖”、“賴”等下流行徑。

  舉債於民的事情並不是孤例,在一些大型工程項目中,不乏因資金不足而向民眾舉債的情況發生。既然是以“借”的名義,那麼必須有“還”,這是對雙方利益的良好維護,也是政府與民眾構建相互信任的基礎。在社會信用體系的構建中,政府理應是榜樣。若政府率先無賴,則整個社會將信用喪失,諸事難立。鹽城市政府的當務之急是給出還債的明確答覆,儘快將拖欠的債款還到百姓手中,勿忽勿殆。

  本網評論員張英

熱詞:

  • 借款
  • 契約精神
  • 債務償還
  • 集體
  • 新長鐵路
  • 借貸關係
  • 1996年
  • 2008年
  • 水中月鏡中花
  • 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