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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前“貸款”未還留不良記錄 銀行未舉證被判侵權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29日 22: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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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重慶12月29日電 (許世雄)重慶市巫山縣居民李某近日在買房貸款時被告知,自己因為20年前一筆5000元的“貸款”至今未還,被銀行徵信系統列入貸款“黑名單”,感到委屈的李某遂將該銀行告上法庭。當地法院日前宣判,銀行因未能提供有關證據,被判敗訴。

  2011年5月,李某因購買巫山縣“江臨天下”小區商品房向中國農業銀行巫山支行申請貸款,在辦理按揭貸款手續時,農行以李先生在重慶農村商業銀行巫山支行銀行(下稱農商行)存有不良記錄而不予貸款。

  李某當即前往農商行,經查詢,得知農商行徵信個人信用不良記錄來源於自己1991年在農商行改制前的“巫山縣秀峰信用合作社”(下稱信合)貸款5000元,至今未還。信合借款契約上借款人簽(章)處有李先生的簽名及身份證號碼,並蓋有李先生的私人印章,但李先生的簽名及記載的身份證號碼均為信合工作人員所填寫。

  該案訴至法院後,被告農商行辯稱根據當時的相關規定,借款人在申請貸款時,只需出示借款人印章和身份證即可,無需借款人親筆簽名。但被告農商行未向法院提供相關的證據證明。

  法院認為,被告農商行未能向法院提供證據證明改制前的相關規定,將原告李某列入銀行系統“黑名單”,致使其貸款不能實現,名譽受到侵害,其行為已構成侵權,應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

  法院遂判決,由被告重慶農村商業銀行巫山支行于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消除原告李某在銀行徵信系統的不良記錄,同時在巫山縣電視臺刊登道歉聲明。

  辦案法官介紹,本案中,被告改制前在辦理貸款業務時,未盡謹慎審查義務,導致資料不齊,手續不全,主觀上存在過錯,客觀上由於違約記錄影響了原告在銀行系統的個人信用。故原告要求被告消除在銀行徵信系統的不良記錄並公開道歉,法院應予支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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