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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峽總公司新聞宣傳中心原主任涉賄案發回重審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1日 12: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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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方網5月21日消息:備受關注的金長江涉嫌受賄案有了新進展。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由於一審庭審中沒有依法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屬程序違法,撤銷一審判決,發回宜昌市伍家崗區人民法院重審。

  金長江,中國長江三峽工程開發總公司(以下簡稱“三峽總公司”)新聞宣傳中心原主任,因涉嫌受賄罪,2009年9月11日被逮捕,後被取保候審,2010年11月2日被再次逮捕。

  宜昌市伍家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5年至2009年,金長江利用擔任新聞宣傳中心主任的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36萬元:先後4次收受三峽總公司新聞宣傳中心《中國三峽工程報》廣告部原主任洪磊的現金23萬元、收受《中國三峽工程報》原總編輯潘紅艷的現金5萬元、收受三峽總公司新聞宣傳中心主任助理兼《中國三峽工程報》總編輯黃華的現金8萬元。

  2011年11月4日,宜昌市伍家崗區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稱:行賄人洪磊、潘紅艷、黃華的證言陳述的行賄時間、次數、金額與被告人金長江曾作的有罪供述基本一致,可以認定被告人金長江收受了行賄人洪磊、潘紅艷、黃華的賄賂款項共計36萬元的基本事實,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判處金長江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10萬元。

  伍家崗區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共8頁,其中有一頁多的篇幅記述了被告人遭逼供、誘供,從而作出有罪供述的自我辯護。如,金長江稱:一位檢察院領導用“躲貓貓”的故事“恐嚇”我”;我在作“有罪”供述時,對有的相關細節作了“合理想象”,儘量使自己的説法符合辦案人員的想法;有的附和事前了解的情況;有的受到了檢察官的提示。大部分“受賄”時間和數額是根據辦案人員提供給我的相關資料,經反復修改、揣摩編出來的等等。

  2010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應當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證的人員、時間、地點、方式、內容等相關線索或者證據。

  庭審筆錄顯示,第一次開庭時,辯護律師提出辦案人員對金長江刑訊逼供,公訴人稱“辯護人在毫無事實根據的情況下推斷辦案機關(有)對被告人違法辦案行為,不符合客觀事實,非常的不嚴肅。”

  一審判決書中,宜昌市伍家崗區人民法院沒有就金長江所説的遭受逼供、誘供為何不成立作出任何回應。(見本報2012年2月20日報道《判決書詳述被告人自稱遭逼供誘供法院未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即判決》)

  一審宣判後,金長江以“曾經所做的有罪供述是刑訊逼供、誘供的結果,要求改判無罪”等為由向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12年5月8日,宜昌中院裁定,因金長江在一審庭審中就提出偵查人員對其有“刑訊逼供、誘供”的行為,根據《“兩高三部”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法庭應當先行當庭調查,以排除非法證據。故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金長江代理人、遲夙生律師對中國青年報記者表示,一審法院客觀記述了金長江遭刑訊逼供、誘供的自我辯護,非常少見;二審法院以沒有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程序違法為由發回重審,是一個非常大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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