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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官員稱遭逼供誘供 法院裁定發回重審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1日 08: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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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受關注的金長江涉嫌受賄案有了新進展。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由於一審庭審中沒有依法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屬程序違法,撤銷一審判決,發回宜昌市伍家崗區人民法院重審。

  金長江,中國長江三峽工程開發總公司(以下簡稱“三峽總公司”)新聞宣傳中心原主任,因涉嫌受賄罪,2009年9月11日被逮捕,後被取保候審,2010年11月2日被再次逮捕。

  宜昌市伍家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5年至2009年,金長江利用擔任新聞宣傳中心主任的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36萬元:先後4次收受三峽總公司新聞宣傳中心《中國三峽工程報》廣告部原主任洪磊的現金23萬元、收受《中國三峽工程報》原總編輯潘紅艷的現金5萬元、收受三峽總公司新聞宣傳中心主任助理兼《中國三峽工程報》總編輯黃華的現金8萬元。

  2011年11月4日,宜昌市伍家崗區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稱:行賄人洪磊、潘紅艷、黃華的證言陳述的行賄時間、次數、金額與被告人金長江曾作的有罪供述基本一致,可以認定被告人金長江收受了行賄人洪磊、潘紅艷、黃華的賄賂款項共計36萬元的基本事實,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判處金長江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10萬元。

  伍家崗區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共8頁,其中有一頁多的篇幅記述了被告人遭逼供、誘供,從而作出有罪供述的自我辯護。如,金長江稱:一位檢察院領導用“躲貓貓”的故事“恐嚇”我”;我在作“有罪”供述時,對有的相關細節作了“合理想象”,儘量使自己的説法符合辦案人員的想法;有的附和事前了解的情況;有的受到了檢察官的提示。大部分“受賄”時間和數額是根據辦案人員提供給我的相關資料,經反復修改、揣摩編出來的等等。

  2010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應當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證的人員、時間、地點、方式、內容等相關線索或者證據。

  庭審筆錄顯示,第一次開庭時,辯護律師提出辦案人員對金長江刑訊逼供,公訴人稱“辯護人在毫無事實根據的情況下推斷辦案機關(有)對被告人違法辦案行為,不符合客觀事實,非常的不嚴肅。”

  一審判決書中,宜昌市伍家崗區人民法院沒有就金長江所説的遭受逼供、誘供為何不成立作出任何回應。(見本報2012年2月20日報道《判決書詳述被告人自稱遭逼供誘供 法院未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即判決》)

  一審宣判後,金長江以“曾經所做的有罪供述是刑訊逼供、誘供的結果,要求改判無罪”等為由向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12年5月8日,宜昌中院裁定,因金長江在一審庭審中就提出偵查人員對其有“刑訊逼供、誘供”的行為,根據《“兩高三部”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法庭應當先行當庭調查,以排除非法證據。故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金長江代理人、遲夙生律師對中國青年報記者表示,一審法院客觀記述了金長江遭刑訊逼供、誘供的自我辯護,非常少見;二審法院以沒有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程序違法為由發回重審,是一個非常大的進步。本報記者 劉萬永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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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長江
  • 發回重審
  • 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