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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日報:強行借款16年不還,政府公信力安在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1日 11: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檢察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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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年,江蘇省鹽城市政府通過行政手段,強行扣劃轄區內各單位職工工資,向百姓“借款”1.12億余元,用以修建新長鐵路。2005年,新長鐵路建成投入運營。按約定,到2008年,政府所借款項就要還清。但時至今日,16年過去了,鹽城市政府不僅未還借款,甚至連確切的還款時間表都還沒有(5月20日《現代快報》)。

  按一般理解,“借款”當屬民事法律行為中的合同行為。既為合同行為,就應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等合同法基本原則。但從報道披露的信息看,鹽城市政府的所謂“借款”,卻完全背離了上述原則的要求,自始至終都在違法。

  首先,以紅頭文件的形式,把政府的意志強加給公眾。訂立合同,須以當事人平等協商為基礎,惟其如此,方能體現“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則要求。但鹽城市政府的“借款”,卻壓根看不到“協商”的影子。政府仗著自身強勢地位,以一紙紅頭文件,把什麼都“包辦了”;公眾作為貸款人,則只有被動“執行”的餘地。這算什麼“合同”?分明是政府以“借款”為名,行“攤派”之實,從一開始就是違法的。

  其次,以強行扣劃職工工資等手段,強制“借款”,嚴重違背自願原則。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未經勞動者同意或未經過仲裁、判決等法律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剋扣職工工資。強制訂立“借款合同”,已經違背公眾意願;未經同意強行扣劃職工工資的行為,就更為法律所不容。

  第三,設置“霸王條款”,對公眾而言顯失公平。“所借資金在鐵路五年建設期間不計息,鐵路運營後按銀行同檔利率分三年還本付息”——這是鹽城市政府紅頭文件中對“借款利息”的“約定”。強制借款不算,還以格式條款的形式單方規定“所借資金在鐵路五年建設期間不計息”,憑什麼?如此“借款”,公平何在?

  第四,不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毫無誠信可言。前述三點,已足以説明鹽城市政府所謂“借款”的非法性。但就是這樣一個建立在不平等、非自願、失公平基礎上的“借款”,佔盡便宜的鹽城市政府還在還款上耍起了賴,2008年就應還清的借款,至今竟連確切的還款時間表都還沒有。更讓人哭笑不得的是,2010年底形成的一份《清還鐵路借資款初步方案》中居然有這樣的“還款途徑”:“一是借資改捐資,本著自願的原則,鼓勵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將借資改為捐資”;“二是債權置換……由單位出資置換個人借資”——借款就是借款,憑什麼改成捐款?借款主體是市政府,憑什麼要求貸款人單位買單?於此可見,鹽城市政府對16年前違法強制“借款”的行為不僅不思悔改,還進一步創造出“借資改捐資”、“單位出資置換個人借資”之類的“高招”,企圖再次來個“牛不喝水強按頭”,真是毫無誠信可言。

  政府守法、有信,是樹立其公信力的基礎——不知這個道理,鹽城市政府是否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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