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説好買木材實則還舊債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3日 09: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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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2月,經營木片加工廠的任某找到張某,説自己手頭緊想貸款,要求張某做個擔保,張某答應了任某的請求。任某以購買木材為由從農村信用社借款20萬元,張某作為擔保人。借款後,任某就與信用社協商,用這筆錢歸還了他在該社的舊貸15萬元,款項只是在任某的賬戶上過一下,剩餘的5萬元任某購買了木材用於生産經營。2012年2月份,任某未能如期還貸,信用社便將任某和張某告上法庭。

  近日,山東省惠民縣法院一審判令任某償還信用社借款20萬元本金及利息,張某對借款中的5萬元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以案釋法

  借錢用於它事擔保人無責

  法院認為,任某和信用社背地裏協商,將其中的15萬元用來償還舊貸本息,這是對主合同的重大變更。這種變更加大了擔保人的風險,應當取得擔保人張某的書面同意,沒有擔保人的書面同意,雖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但擔保人就此獲得免責權。因此,張某有權對償還舊貸的15萬擔保責任説不,對符合借款用途的5萬元借款則應承擔保證責任。

  (劉萍 焦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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