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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女友同居十年後終分手資助“兒子”留學費討不回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1日 05: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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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方網5月20日消息:據《新聞晨報》報道,本市一男子與同居女友十年感情付出,最終分道揚鑣,甚至連資助給女友兒子出國留學的錢款也收不回來。

  2000年,50多歲的高先生認識了比他小10歲的離婚女士孫某,高先生對孫女士的兒子百般呵護,並承諾小孩出國留學費用由高先生承擔,此舉終於贏得孫女士芳心,同時兩人開始了同居生活。

  2001年12月,高先生與孫女士及其兒子簽訂承諾書約定:高先生借款供孫女士兒子出國讀書,借款按學院規定的學費標準逐年支付;高先生借款目的是為培養孩子成才,如他忘記母恩、不孝長輩或成績不合格等,高先生可中止借款承諾,並向其母收回借款及利息等。

  據高先生稱,他此後通過孫女士陸續匯款或轉交現金給孫女士兒子共計人民幣21萬餘元,但這些款項並沒有按照學費逐年支付,而是零零星星陸續支付的。2011年5月,高先生與孫女士長達十年的同居生活宣告結束。同年9月,高先生向寶山法院起訴。

  為了充分查明事實,法院對該案多次開庭審理,經過法庭釋明,高先生根據自己能夠提供的匯款憑證,將訴訟標的改為7萬多元,其他錢款不能提供相應證據。

  但就是這7萬多元,也遭到母子倆的駁斥。兒子認為,承諾書中的內容僅是原告與母親之間的口頭協議。當時原告為追求母親而資助自己去國外留學,自己只知道在留學期間的費用都是母親所匯。

  而孫女士稱原告的確給過7400美元,但正因為原告與被告兒子一直以父子相稱,所以此款是贈與而非借款。而且這些款項後來也在同居期間通過生活費方式進行了抵扣。

  最後,法院在反復討論後認為:原告依據雙方簽訂的承諾書,稱其向被告兒子交付的生活費係基於借貸關係,但從該承諾書來看,其僅僅約定原告借給被告兒子學費,生活費部分則由其母負擔。故原告舉證尚不能證明其與孫女士兒子就生活費部分成立借貸關係,所以法院對其以民間借貸關係為由提出的訴訟請求難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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