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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試作弊從重處理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0日 09: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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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張維 教育部近日公佈新修訂後《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已正式實施。新辦法明確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中記錄的信息未經法定程序,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刪除、變更,並可接受社會查詢,作為招生參考條件。

  該辦法進一步細化考試作弊的認定規則,規定凡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行為即構成作弊。增加了對嚴重作弊考生給予停考處理的規定,對組織團夥作弊的;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偽造、變造身份證、准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情形,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停考1至3年的處理。

  為加大對有關在職人員參與考試作弊、擾亂考試秩序的處理,辦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議有關紀檢、監察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從重處理。”

  此外,該辦法增加了考生權利救濟程序,在保留對如何認定和處理考生違規行為的規定的基礎上,增加聽證環節,明確視頻監控錄像的證據效力,提高違規行為認定的科學性和説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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