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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涉及考試舞弊要從重處理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6日 07: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民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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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網站昨發佈關於修改《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決定,對修訂後的《辦法》予以公佈。《辦法》明確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有組織或者參與團夥作弊等8項違紀行為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議有關紀檢、監察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從重處理。

  近年來,國家教育考試屢屢出現多種舞弊行為,嚴重侵害了正常備考、參考考生的合法權益,損害了國家教育考試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影響十分惡劣。以2012年研究生考試為例,全國共有150余萬名考生參加考試,各地考點當場抓獲作弊者多達5000人。目前,公安機關查清了湖南湘潭市教育考試院招考科科長周文勝等人盜取、販賣2012年研究生考試試卷的主要犯罪事實,並打掉了一批社會“助考”犯罪團夥。

  鋻於國家教育考試中觸目驚心的舞弊現象,《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以下兩方面的規定頗值得關注:其一,在考試作弊的認定與處理上增加了相應規定,以加強對利用通訊工具作弊、有組織作弊行為的防範和打擊措施。從技術層面看,儘管考試作弊手段“道高一尺”,但監考防範作弊的手段完全可以做到“魔高一丈”。只要充分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像機場安檢那樣嚴格核查每個考生的資料信息、監控考場的一舉一動,最大限度地遏制考試作弊並非難事。

  其二,加大了對嚴重考試舞弊行為的懲戒力度,明確了“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等罰則。特別是,國家工作人員組織或參與團夥作弊的,視同“罪加一等”,根據規定從重處理;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的國家工作人員,在考試管理、組織、評卷等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第二方面規定中,對國家工作人員組織、參與考試舞弊或監管不力甚而監守自盜依法予以嚴懲,具有突出的現實針對性和懲戒效應。近些年發生的多起考試舞弊案中,一些公職人員顯得十分活躍,他們有的以考生身份組織、參與作弊,發揮了比一般考生更大的能力和作用,有的以考試組織者、監管者的身份,有意無意放鬆監管、疏于職守,為考試舞弊行為提供“便利”,甚至從事權錢交易,牟取非法利益。如果説一般考生提前獲題、夾帶資料、抄襲、冒名代考等“舞弊之流”,那麼公職人員的上述行為就是“舞弊之源”,必須封堵“舞弊之源”,才能切斷“舞弊之流”。公職人員涉及考試舞弊是打擊、懲治的重點,反過來説,公職人員也應該成為遵守考試紀律、履行考試監管責任的模範。

  一手抓嚴密防範、嚴格監控,一手抓嚴肅查辦、嚴厲懲處,如此雙管齊下,嚴打國家教育考試舞弊必能收到實效。(潘洪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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