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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考試作弊者停考1至3年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5日 18: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惠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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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5月14日電根據教育部新修訂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國家工作人員參與考試作弊、擾亂考試秩序將根據規定“從重處理”。

  針對高科技團夥作弊行為修訂法規

  就在5月10日,教育部通報了2012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泄題事件查處情況,揭開了教育系統內部人員在國家考試中監守自盜的黑幕。

  14日,教育部網站全文公佈新修訂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修訂原因正如教育部有關負責人稱所説,高科技、團夥作弊行為日益猖獗,影響惡劣,老辦法的部分條款規定已經難於完全適應實踐的需要,有必要進行修訂,應對考試管理和組織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此次修訂涉及十五條、多達30處,是2004年5月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發佈以來,教育部首次對其進行修訂。

  記者注意到,新辦法中,很多條款的修訂都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如,為了防範高校自主選拔錄取試點中的學校考核、高校藝術類、體育類專業招生考試的舞弊行為,新辦法重新定義了國家教育考試的概念,擴大了辦法覆蓋的考試範圍。再如,針對利用高科技手段實施的有組織作弊,新辦法提出將原文“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表述修改為“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增加聽證環節明確監控錄像證據效力

  近年來,不少人呼籲要加大對嚴重考試作弊行為的懲戒力度,認為過去對考試作弊只設置取消當次考試成績的處理已不適應考試管理的需要。針對此,新辦法給出了停考1至3年的規定,增大了考試者的違法代價。

  同時,針對考生對考試作弊的處理不服、提出訴訟或者行政復議的案件,在保留對如何認定和處理考生違規行為的規定的基礎上,增加聽證環節,明確視頻監控錄像的證據效力,提高違規行為認定的科學性和説服力。

  教育部負責人指出,新辦法一方面要體現從嚴治考、依法治考的原則,解決當前國家教育考試中的突出問題,另一方面也要著眼于構建考試管理的科學制度,維護考生及考試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

  “誠信教育不能從考試前做起,必須構建長效的誠信教育機制。”應對專家的類似呼籲,新辦法也對進一步規範考生誠信檔案制度作出詳細闡釋,以“可以依申請接受社會有關方面查詢”、“作為招生參考條件”等對考生進行震懾和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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