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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攜帶“作案工具”算作弊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5日 14: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網絡版暫無網友評論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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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訊 (記者 謝綺珊)教育部令第33號修訂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于4月1日起施行,取代了教育部2004年5月19日以教育部令第18號發佈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昨日,教育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新辦法對嚴重考試作弊行為給予停考處理,加大對考試作弊行為的懲處力度。為加大對有關在職人員參與考試作弊、擾亂考試秩序的處理,在第十七條專門增加一款:“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議有關紀檢、監察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從重處理”。

  新辦法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一)組織團夥作弊的;(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四)偽造、變造身份證、准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增加了對嚴重作弊考生給予停考處理的規定。

  新辦法進一步細化考試作弊的認定規則。將原第六條的相關款項內容做了調整,以提高對考試作弊行為的涵蓋性和針對性。其中將原第(四)項:“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修改為“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凡有攜帶設備的行為即構成作弊,以增加對利用高科技作弊行為的打擊力度。

  此外,新辦法進一步規範考生誠信檔案制度。將第三十條修改為:“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立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記錄、保留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人員的相關信息。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中記錄的信息未經法定程序,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刪除、變更。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可以依申請接受社會有關方面的查詢,並應當及時向招生學校或單位提供相關信息,作為招生參考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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