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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作人員參與考試作弊從重處理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5日 11:2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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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5月14日訊 記者張維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中記錄的信息未經法定程序,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刪除、變更。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可以依申請接受社會有關方面的查詢,並應當及時向招生學校或單位提供相關信息,作為招生參考條件。這是教育部今天在其網站公佈的新修訂後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所規定的。

  除上述變動外,新辦法還進一步細化考試作弊的認定規則。將原第六條第(四)項:“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修改為“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凡有攜帶設備的行為即構成作弊,以增加對利用高科技作弊行為的打擊力度。將原第七條第(二)項:“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修改為“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以解決由於使用通訊工具作弊,出現答案雷同已經不限于同一考場的問題。具體如何認定答案雷同,由考試機構作出具體的程序性規定。

  新辦法對嚴重考試作弊行為給予停考處理,加大對考試作弊行為的懲處力度。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一是組織團夥作弊的;二是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三是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四是偽造、變造身份證、准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增加了對嚴重作弊考生給予停考處理的規定。

  為加大對有關在職人員參與考試作弊、擾亂考試秩序的處理,新辦法增設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議有關紀檢、監察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從重處理”。

  在對作弊考生加大打擊力度的同時,新辦法加強有關程序設計,保證有關考生陳述、申辯和得到救濟的權利。根據新辦法,“給予考生停考處理的,經考生申請,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舉行聽證,對作弊的事實、情節等進行審查、核實”。對給予停考處理的考生,允許其通過聽證程序進一步申辯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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