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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考試增違規成本 考試攜收發設備算作弊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5日 03:2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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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華時報訊(記者周逸梅)教育部網站14日公佈了對《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修訂內容。新規明確,考試人員攜帶信息接收設備構成作弊。

  國家教育考試定義為“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實施,由經批准的實施教育考試的機構承辦,面向社會公開、統一舉行,其結果作為招收學歷教育學生或者取得國家承認學歷、學位證書依據的測試活動”。

  新規對考生誠信檔案制度作出詳細闡釋,以“可以依申請接受社會有關方面查詢”等對考生進行震懾和約束。

  問題 自主選拔舞弊

  處理 統考成績無效

  修訂:藝術類、體育類專業術科考試及高校等方面組織的單獨考試中出現的作弊行為,此次納入處理範圍。相關作弊考生“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其中增加了考試的“各階段”成績無效的規定。

  解讀:近來高校自主選拔錄取試點中的學校考核成為與高考關聯的新的考試形式。此外,高校藝術類、體育類專業招生中的考試參加人數越來越多。防範和處理在此類考試中發生的作弊行為,成為社會關注的問題。原規定對此處理缺乏明確規定,此次明確在這些考試中作弊的考生,其統一高考成績亦無效。

  問題 高科技作弊

  處理 攜設備算作弊

  修訂:此前“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算作弊行為,新規變為“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凡有攜帶設備的行為即構成作弊。此外,“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的規定修改為“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解讀:攜帶設備構成作弊是針對使用通訊工具作弊,以增加對利用高科技作弊行為的打擊力度。因高科技作弊,答案雷同已不限于同一考場的問題。具體如何認定答案雷同,由考試機構作出具體的程序性規定。

  問題 篡改他人信息

  處理 視為擾亂秩序

  修訂:對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行為,增加“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解讀:這條修改是完善對擾亂考試秩序情形的描述。主要是針對實踐中出現的個別考生通過篡改他人註冊信息,侵害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情形。2009年媒體曝光,湖南羅彩霞被同學王佳俊冒名頂替,被貴州師範大學思想政治教育專業錄取。而羅彩霞被迫復讀一年後考取天津師範大學。“羅彩霞事件”一曝光引起社會譁然,之後又不斷有新的“冒名上大學”事件被挖出。

熱詞:

  • 作弊行為
  • 考試形式
  • 評卷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