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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家工作人員參與組織考試違紀將重處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4日 11: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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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5月14日電 教育部今日在其網站發佈關於修改《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決定,並對修訂後的《辦法》予以公佈。修訂後的《辦法》明確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有組織或者參與團夥作弊等八項違紀行為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議有關紀檢、監察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從重處理。

  辦法指出,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行為人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指使、縱容、授意考試工作人員放鬆考試紀律,致使考場秩序混亂、作弊嚴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

  (三)組織或者參與團夥作弊的;

  (四)利用職權,包庇、掩蓋作弊行為或者脅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擊、報復、誣陷、威脅等手段侵犯考試工作人員、考生人身權利的;

  (六)向考試工作人員行賄的;

  (七)故意損壞考試設施的;

  (八)擾亂、妨害考場、評卷點及有關考試工作場所秩序後果嚴重的。

  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議有關紀檢、監察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從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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