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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 職稱考試雇"槍手"兩年內禁考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12日 08:5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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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袁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昨天公佈了修訂後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從下月起,職稱考試被代考者和"槍手"均將兩年內禁考。

  該規定明確指出,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者將其帶出考場的;偽造、塗改證件、證明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的;讓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等行為之一的,兩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與原規定相比,新規定中簡化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中作弊的有關處理程序。如應試人員有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未按規定放在指定位置、違反規定翻閱參考資料等行為的,一經發現即可給予該科目成績無效處理。

  對於雷同試卷的認定範圍進一步明確。不再將雷同試卷的認定限定為同一考場,而是"同一科目試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錯點高度一致,或者錯同數量達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試卷"。

  對"槍手"也做出了更嚴厲的處罰: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2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而以往的規定是建議所在單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是在校生的,通知所在學校按規定嚴肅處理。 新規定還增加了"應試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的條款。應試人員有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威脅、侮辱、誹謗、誣陷他人,以及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等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其行為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此外,新規調整了違紀違規行為處理的主體和權限。明確地方各級考試主管部門或者考試機構是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認定和處理的主體,由考試機構或考試主管部門根據評卷專家組意見認定作弊試卷。

  新修訂的處理規定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