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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嚴重作弊將被停考國家考試3年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5日 08: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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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李莉)為打擊利用通訊工具作弊、有組織作弊,加大對嚴重考試作弊行為懲戒力度,教育部出臺新版《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新辦法對原有規定共做了30處修改,涉及15條內容,其中對嚴重作弊行為的停考處理比以往更加嚴厲。

  新辦法將原來的“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修改為“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凡有攜帶設備的行為即構成作弊,以增加對利用高科技作弊行為的打擊力度。

  “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修改為“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以解決由於使用通訊工具作弊,出現答案雷同已經不限于同一考場的問題。

  新辦法對嚴重考試作弊行為給予停考處理,加大了對考試作弊行為的懲處力度。在原辦法第九條增加“第三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一)組織團夥作弊的;(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四)偽造、變造身份證、准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對作弊考生加大打擊力度的同時,也增加了考生權利救濟程序。加強有關程序設計,保證有關考生陳述、申辯和得到救濟的權利。新辦法規定“給予考生停考處理的,經考生申請,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舉行聽證,對作弊的事實、情節等進行審查、核實”。對給予停考處理的考生,允許其通過聽證程序進一步申辯説明。

  新辦法規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立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記錄、保留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人員的相關信息。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中記錄的信息未經法定程序,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刪除、變更。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可以依申請接受社會有關方面的查詢,並應當及時向招生學校或單位提供相關信息,作為招生參考條件。

熱詞:

  • 評卷過程
  • 考試作弊
  • 作弊行為
  • 教育部
  • 招生學校
  • 國家考試
  • 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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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誠信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