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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考生誠信檔案不得擅自刪除變更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5日 11: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政府法治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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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5月14日訊記者張維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中記錄的信息未經法定程序,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刪除、變更。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可以依申請接受社會有關方面的查詢,並應當及時向招生學校或單位提供相關信息,作為招生參考條件。這是教育部今天在其網站公佈的新修訂後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所規定的。

  除上述變動外,新辦法還進一步細化考試作弊的認定規則。將原第六條第(四)項:“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修改為“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凡有攜帶設備的行為即構成作弊,以增加對利用高科技作弊行為的打擊力度。將原第七條第(二)項:“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修改為“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以解決由於使用通訊工具作弊,出現答案雷同已經不限于同一考場的問題。具體如何認定答案雷同,由考試機構作出具體的程序性規定。

  新辦法對嚴重考試作弊行為給予停考處理,加大對考試作弊行為的懲處力度。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一是組織團夥作弊的;二是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三是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四是偽造、變造身份證、准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增加了對嚴重作弊考生給予停考處理的規定。

  為加大對有關在職人員參與考試作弊、擾亂考試秩序的處理,新辦法增設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議有關紀檢、監察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從重處理”。

  在對作弊考生加大打擊力度的同時,新辦法加強有關程序設計,保證有關考生陳述、申辯和得到救濟的權利。根據新辦法,“給予考生停考處理的,經考生申請,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舉行聽證,對作弊的事實、情節等進行審查、核實”。對給予停考處理的考生,允許其通過聽證程序進一步申辯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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