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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廣東分公司因對銀保代理人帳外激勵遭罰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7日 14: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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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保監局昨日發佈公告稱,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人壽”)廣東省分公司于2011年7月對業績達標的代理機構人員進行了兩次旅遊獎勵。其中,參加西安旅遊的代理機構人員21人,參加井岡山旅遊的代理機構人員11人。

  中國人壽廣東省分公司銀行保險部上述給予代理機構人員賬外利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九)項的規定。中國人壽廣東省分公司和該分公司銀行保險部總經理趙麗霞在陳述申辯中提出旅遊獎勵的性質為“培訓活動”,活動經費已經在中國人壽廣東省分公司賬內列支,有關行為發生在廣東保監局和廣東銀監局轉發《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監管指引》(保監發[2011]10號)文件開始執行日期(2011年6月1日)前,不應予以處罰。

  經廣東保監局核查,情況如下:一是中國人壽廣東省分公司和你本人已在相關《現場檢查事實確認單》中書面承認了活動的“旅遊”性質。活動中安排了眾多旅遊景點的參觀,參觀活動的費用計入了活動開支,視為給予代理機構人員代理合同以外的利益。二是中國人壽廣東省分公司在代理合同之外給予代理機構人員利益,未通過“佣金(手續費)”科目列支,視為“賬外”給予利益。三是中國人壽廣東省分公司組織旅遊活動雖為兌現2010年的活動方案,但出遊發生在2011年7月。同時,監管部門對保險公司給予代理機構人員賬外利益行為的態度是一貫的和明確的,2011年6月1日前的相關問題亦不能免予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廣東保監局責令該分公司改正,決定給予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趙麗霞作為時任該分公司銀行保險部的總經理,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廣東保監局決定給予其警告並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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