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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電梯滿足“兩個三分之二” 協商不成可訴訟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7日 10: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洋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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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 張玉琴 通訊員 鄭丹虹) 《廣州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近期正式出臺(詳見昨日A16版)。昨日下午,廣州市法制辦就該《辦法》召開文件説明會,就市民關心的一些問題進行了詳細的説明。據悉,業主之間就加裝電梯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依法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兩個2/3”有法律依據

  在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案件中,高層業主支持加裝電梯,而低層業主反對,是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主要困難。高低層業主爭議的焦點是多少業主同意增設電梯才有效的問題。如今《辦法》規定,只要符合“兩個三分之二”就可以,即“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2/3以上業主同意”。

  對此,廣州市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兩個三分之二”是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物權法》第76條規定,決定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和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經該建築物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即高層業主堅持的“兩個三分之二”)。同時,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廣東省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指導意見》(粵建設函〔2008〕481號)的文件中規定也採用了“兩個三分之二”的規定。

  據介紹,《辦法》規範了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程序。規定了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程序及各個審批環節所需要提交的材料。按照《辦法》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整個流程,從協商到辦理産權登記,大致可分為4個步驟:1.業主協商同意增設電梯,滿足“兩個三分之二”的要求;2.辦理規劃、建設施工手續;3.動工建設,安裝電梯;4.竣工驗收及産權登記。其中,對於已經預留電梯井的,不需要規劃審批手續和建設工程規劃驗收手續;工程投資額小于30萬元的,不需要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協商調解不成打官司解決

  雖然出臺了《辦法》,對廣大市民在解決這一類的事情有一個指引,但業主之間的協商仍是一個大難題。對此,廣州法制辦法有關負責人表示,《辦法》對此也進行了具體的規定,即:業主認為因增設電梯侵犯了自己的所有權和相鄰權等民事權益而提出補償等要求的,由業主之間協商解決。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應業主請求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組織調解,促使相關業主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業主之間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依法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同時,業主認為因增設電梯的有關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也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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