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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學生實習期受傷不算工傷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7日 07: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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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某係山東省日照市高級技工學校的學生,經學校與實習單位協商,趙某于2010年3月被安排到日照市某機械公司參加汽車維修實習,實習期為半年。同年7月,趙某在下班時被傾倒的車間大門砸傷,構成九級傷殘。趙某向該公司主張工傷賠償,遭到該公司的拒絕。趙某遂訴至法院,要求實習單位和學校按照工傷標準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7萬餘元。

  每年都有不少大中專、職業技術學校的學生到相關單位實習鍛鍊,學生在實行單位實習期間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事件時有發生。那麼,這些受傷學生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嗎?實踐中有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學生在實習期間受傷應屬於工傷,理由是:修改前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實習生自然包括在其中。如果實習生在實習期間受到傷害,同樣應該獲得工傷賠償,這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對於工傷主體寬泛化的規定,也符合建立健全的工傷保險保障機制的要求;另一種觀點認為不應按工傷處理,應按一般民事侵權處理,受民法調整。

  筆者傾向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首先,實習生不具備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主體資格。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可見,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勞動者是否納入勞動就業保障範圍都作了明確的規定,而在校生並不具備這些勞動者的條件,他們在實習單位實習期間的身份仍然是在校學生,並沒有因為學習場所的改變而成為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因此,實習的學生不能算是我國勞動法上規定的勞動者。

  其次,實習生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受償主體資格,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勞動部于1996年10月1日頒布試行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到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實習的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學生發生傷亡事故的,可以參照本辦法的有關待遇標準,由當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發給一次性待遇”。但隨著工傷保險條例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前述試行辦法已失效,而新的工傷保險條例並未繼承上述實習生傷亡事故可以參照工傷認定及處理的規定。這種立法上的重大變化,充分説明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賠償的主體只能是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或事實勞動關係的勞動者。由於在校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沒有建立勞動關係,不具有企業職工的身份,因此,實習生不屬於工傷保險賠償的受償主體,相應的他們在實習期間遭受傷害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只能按民事侵權糾紛來處理。

  (作者單位: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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