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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死不算工傷”折射過勞保護缺位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7日 06: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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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畫

  □一語中的

  志 靈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香坊區城管局環衛工人張志娟從事環衛工作20年,獲得無數榮譽。今年2月份,“光環滿身”的張志娟在清掃大街時,突發腦溢血,經搶救已脫離生命危險。目前,張志娟不但生活不能自理,就連治病的錢也都沒有著落。香坊區城管局第二清潔中心表示,根據規定,人不死不能算工傷或視同工傷(5月16日東北網)。

  “未死不算工傷”,乍一聽讓人感覺義憤填膺,但如果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這句看起來很冷酷無情的話,並沒有什麼問題。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了7種直接認定和3種視同工傷的情形。與當事人這種情形最接近的就是視同工傷中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規定,這也就是“未死不算工傷”的直接法律依據。

  事實上,法律之所以把因突發疾病死亡或者48小時內死亡視同工傷,是因為突發疾病和因公受傷之間並沒有必然的邏輯關係,只是法律出於人道主義的同情,對於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因突發疾病于一定時間範圍死亡的勞動者給予的一種特別救濟。嚴格限定死亡或在48小時內死亡的原因在於,一旦沒有這些相對較高的約束條件,那麼在實踐中一些人就很容易把自身所患與工作沒有關係的疾病,也當成工傷來申請予以救濟。

  不過,雖然如此,但勞動者所患疾病,並非在任何情況下只有死亡一種情況才能和工傷産生交集。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只要勞動者患有職業病,就可以無條件地認定為工傷。這就引申出一個問題,究竟勞動者所患的哪些疾病能夠列入職業病的範疇?勞動者在工作崗位上,由於長時間超時勞動,因過勞誘發其他非職業病的疾病並沒有發展到死亡的程度,究竟算不算職業病?

  應該説,這不是張志娟一個人的問題,而是在勞動者群體中普遍存在的現象。和張志娟一樣,很多勞動者一些看似純屬個人的疾病,都是由於長期的超負荷勞動,使得身體不能得到很好的休息,長期積勞成疾的結果。如果這種情形不能納入職業病範疇,意味著長期要求勞動者超時勞動的用人單位不用為自己的違規行為承擔任何責任。這種“勞動者過勞用人單位無責”的現實,只會進一步加劇用人單位在強迫勞動者超時勞動方面的肆無忌憚,誰能説張志娟的突發腦溢血和其長期超時從事重負荷勞動沒有任何關係呢?

  更進一步講,過勞能否列入職業病的範疇,讓過勞的勞動者享受工傷保險的待遇,體現的是法律對於勞動者的保護水平,因為它可以倒逼勞動者休息權的落實。不誇張地説,勞動者的權益保護水平,已經成為關係中國經濟未來發展一個相當重要的因素,絕對不能等閒視之。當然,從法律制度的層面對過勞現象進行遏制,從而充分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權,需要修改完善法律,而這註定需要一個比較長的過程,當務之急是在現有的制度框架下更好地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權。

  要實現這一點,既需要不斷提高勞動者的維權意識,更需要發揮包括工會、勞動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在內的相關部門或機構的作用,讓他們在按照法律保障勞動者休息權、“不過勞”等方面積極主動地作為,用監督制約的力量不斷提高用人單位違規要求勞動者超時勞動的成本,從而盡可能地降低勞動者“過勞”的風險。

熱詞:

  • 過勞
  • 工傷保險條例
  • 勞動者
  • 疾病
  • 保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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