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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青年頻發“過勞死” 亞健康或為發病主因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20日 18:3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濟南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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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4日,入職僅4個多月的百度地圖員工林海韜在休假過程中因突發心臟衰竭死亡。死者生前在微博中記錄其自入職以來一直承受巨大的工作壓力,常超負荷工作。輿論因此將他的猝死歸結為“過勞死”。

  在國際上,過勞死是作為一個社會學的概念誕生的,後逐步發展成為一個法律概念,目的是保障勞動者權益。從醫學角度講,過度勞累與死亡沒有直接關係,人本身所具有的致命性疾病才是“過勞死”的原因。

  “過勞死”算不算職業病?

  目前我國法律對“過勞死”概念並沒有界定,至今全國尚未出現一例勞動者“過勞死”訴諸法律並獲得用人單位賠償的案件。北京市海淀法院法官胡高崇曾呼籲及時修訂“職業病防治法”,將“過勞死”納入職業病目錄之中,從而使患病職工享受工傷待遇。

  胡高崇説,按照現行的法律框架,“過勞死”很難被認定為工傷和職業病,從而導致受害勞動者往往索賠無門。他認為“過勞無責”加劇了“過勞用工”的肆無忌憚。

  都市青年頻發“過勞死”

  “我的亞健康狀態很厲害!”5月17日,28歲的某電視臺記者劉建在微博中寫到,他還回復朋友説:“耳鳴,無力,犯困,我準備歇公休過六一兒童節。”然而幾天后,5月23日劉建在家中突發心肌梗死離世。

  而世界五百強企業之一、某外資會計師事務所25歲女員工潘潔由於長期勞累,患感冒誘發腦膜炎不治身亡,這件事曾引起廣泛的社會關注。潘潔在微博上寫道:“又加班了”、“有個空當就發燒”、“滿地打滾,我要睡覺”。

  未有“過勞死”獲司法救濟

  “過勞死”一詞最早出現在日本,是指基於勞動用工方面引發的、由於用人單位嚴重違反勞動法規定,致使勞動者過度勞累致死的情形。其主要表現為勞動者長期超出了法律規定的勞動強度及工作時間;沒有其他明顯原因的突然猝死;通過屍檢排除突發疾病引起的死亡。目前我國法律對“過勞死”概念並沒有界定。

  雖然近年來“過勞死”頻頻見諸媒體,但“過勞死”引發的官司可謂少之又少,而全國尚未出現一例勞動者“過勞死”訴諸法律並獲得用人單位賠償的案件,僅有兩起訴諸法院的案件均是庭外和解。

  “過勞死”很難被認定為工傷

  “過勞死”難獲司法救濟,其主要原因何在?按照現行的法律框架,“過勞死”很難被認定為工傷和職業病,導致受害勞動者往往索賠無門。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被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多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執行公務時發生傷殘或死亡。雖然也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即“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但如果勞動者不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或者即使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但超過48小時之後死亡的“過勞死”情形,都無法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享受工傷待遇。

  應在立法上為過勞死“正名”

  按照有關勞動保障條例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所受到的懲罰僅是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以及輕微的罰款,根本不能保證勞動者的基本工作、休息權益。司法界人士認為,“中國必須將勞動者的休息權提到更高的保護層面,在立法上為‘過勞死’正名,及時修訂‘職業病防治法’,將‘過勞死’納入職業病目錄之中,從而使患病職工享受工傷待遇,進而加重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根除用人單位肆意安排勞動者加班的陋習。”

  此外,在司法上應強化對“過勞死”的保護。法院在審判實踐中要賦予勞動者拒絕加班的“辭職權”,在勞動者因為拒絕加班而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時,可以認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從而支持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補償金的訴求。此舉有利於加大用人單位的違規成本,降低勞動者“過勞”風險。 (王薔)

  “慢疲綜合徵”非過勞死

  一些人將“過勞死”與一些疾病相聯絡,但其實是生搬硬套,指鹿為馬。“慢性疲勞綜合徵”是近年來臨床醫學研究的熱點,被好事者與“過勞死”聯絡起來,但根據美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定義,“慢性疲勞綜合徵”其症狀主要包括發燒、喉嚨痛、極度疲勞、失去食欲、焦慮、憂鬱、煩躁及情緒不穩、睡眠中斷等。這些症狀與感冒及其他輕微病毒感染十分相似,並不存在“突發性”。對沒有嚴重的基礎疾病的患者也不存在“致命性”。除了疾病名稱中存在“疲勞”兩個字,其與“過勞死”之間完全不存在可比性。

  美國《華爾街日報》9月23日發表題為“科學家改變對慢性疲勞綜合徵的看法”的文章。文章説,2009年一份頗受爭議的論文稱XMRV逆轉錄病毒中的一種同慢性疲勞綜合徵之間可能存在聯絡,現在美國紅十字會已經禁止這類病人獻血。但最近發表的論文説,獻血者不必篩查XMRV病毒,因為這種病毒和與它同係的逆轉錄病毒不會威脅血液的安全性。

  這一發現讓科學家和慢性疲勞綜合徵患者感到興奮。病人急切地希望證明,這種疾病的背後存在一種物質,它造成了劇烈的疼痛、極度的疲勞和認知困難。一些病人説,朋友、家人和醫生總是不相信他們病了。目前已經發表的17項研究表明,逆轉錄病毒同慢性疲勞綜合徵之間沒有聯絡。

  不能簡單將他們歸為“過勞死”

  最近這段時間接連有媒體人突然死亡。因為主角都是媒體人,於是大家發出“媒體人‘鴨梨’很大,謹防‘過勞死’”的感嘆。但個人看來,和普華永道審計部門“過勞死”的那位女白領不同,她是由於勞累誘發急性腦膜炎,不治身亡,而心肌梗死、癌症這些病似乎不能簡單歸類為過勞死。

  是的,媒體這一行“鴨梨”不小,知名媒體人楊錦麟在微博上感慨:“説新聞從業人員平均壽命只有52歲,可最近猝死的同行多半是30歲上下的人啊。”中國醫師協會在北京發佈的“中國十大健康透支最嚴重的行業”調查結果顯示,在接受調查的30余個行業群體中,製造、金融、教育、媒體、法律從業者的健康透支程度位居前5位。但並不是每一個承受相同過勞負荷的人都會“死”,同樣環境下,為何他周圍的同事都安然無恙?

  每個人都是不同的,甚至是千差萬別的,例如香港名人蔡瀾先生,他的人生有七字真言,就是:抽煙、喝酒、不運動,而且他還鍾愛美食,不管營養只管口感,這樣的行為放到其他人身上,不知要出多少個糖尿病、肺癌、心腦血管病之類的問題,可蔡瀾先生呢,越活越滋味。

  前兩年,中國男籃名將穆鐵柱因心臟病辭世,年僅39歲的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張生瑜在家中突發心臟病猝死,二者的不幸去世被冠以“過勞死”的説法,但醫學專家非常肯定地指出:心臟病就是心臟病,不是過勞死。在這些廣泛報道的“過勞死”現象中,多數人都是因為心臟病、腦血管疾病和癌症去世的。據2008年衛生部發佈的《全國死因調查主要情況》顯示,心臟病是中國死亡人數中排名第一的死因,佔比超23%;第二位是佔22%的癌症,而腦血管疾病有17%。三種疾病的總死亡率加在一起超60%。所以,“過勞死”的死因其實就是這些最普遍的致死原因。這些極端的例子和十分明確的數據都證明,疾病並不特殊,也不是因為工作惡化,只是身為青壯年的人們因長期的忽視,最終謀殺了自己的生命。

  上面幾位媒體人或許一直自身有基礎病是主因,而過勞則是促使疾病突發的誘因。其實,不少身體疾病和心理因素還是有很大關聯的,患有血管病變、冠心病、主動脈瘤等心臟疾病的人群,血壓非常容易受情緒以及體力影響而波動,太過高壓、勞累勢必導致短時間內血壓急劇升高,從而導致心臟供血不足,引發猝死。而回看蔡瀾先生,心態好是他身體好的秘訣。 (李劼)

  “過勞死”屬法律層面問題

  “過勞死”這一現象最早出現于日本,現用的英文KAROSHI就是從日語直譯並在2002年作為一個單詞被收錄到《牛津英語詞典》裏。1981年,日本公眾衛生學者上田鐵之丞和田尻俊一郎共同編寫了一本書叫做《過勞死》,書中作者提到這一現象時描述為“因強烈工作壓力或應激引發的致命性疾病發作”。兩位作者在書中還特別強調了“所謂過勞死不能當做醫學上的概念,也不能當做統計學上的概念”。這一概念十分清楚地表明,人本身所具有的致命性疾病才是死亡的原因,過大的工作壓力只是一個外部條件;同時,也沒有足夠的證據説明“工作壓力大必然導致患致命性疾病”這個因果關係。

  在1961年,日本原勞動省曾認為“過勞死”是種“中樞神經及循環系統疾患”(腦中風、急性心臟壞死等),甚至還出臺了對這一現象的認定標準,但後來又專門發通告對此作出了進一步解釋澄清,並在1987年對其做了修訂。

  日本社會認同過勞死,是從法律層面來説的,與醫學無關。1988年,日本律師、醫生開設的“過勞死報警臺”活動,讓“過勞死”這個概念在日本人心中紮下根來。讓過勞死震撼日本社會的,是1995年精工、全日空等12家公司的總經理接連去世。1994年日本厚生勞動省專門出臺相關的法律,從法律上杜絕這一現象,其目的是在發生此類意外時使得受害者能夠得到相應的經濟賠償。但由於取證困難,直接聯絡微弱,日本只能通過勞動時間來在法理上強調這種關係,即死亡之前24小時內仍持續不斷工作,死亡前一週每天工作超過16小時以上、或再往前推算一個月,其加班時間是否超過100小時。一旦滿足這些條件,就認定為公司要對員工的死亡承擔責任。

  發達國家如何對待“過勞死”

  在雇傭制度發達的美國、日本以及一些歐洲國家,對“過勞死”問題的處理一般都是採取事前防禦與事後救濟相結合的辦法,事前防禦包括美國公司為給員工減壓産生的彈性工作制度、歐盟及各成員國制定的《健康與安全工作法》等法規,要求公司向員工提供健康及心理支持等等;事後救濟象日本立法明確規定:如果疲勞過度以及疲勞過度導致自殺被認定為勞動災害(簡稱“勞災”,相當於我國的工傷),可以提起勞災保險申請,從而能夠受到療養補償、損害補償、遺屬補償等等。日本政府還修改了“過勞死”認定標準,從之前只調查死亡之前一個星期內的工作狀況改為調查六個月內的情況以掌握“疲勞積蓄度”;注意考慮除工作時間之外的其他主要原因,如出差的頻繁程度、工作環境等等;規定了企業保障勞動者安全的義務。

  因果關係的認定是將“過勞死”納入法律範疇的重要一步,在日本對因果關係的認定標準逐漸形成,呈現出階段性遞進且由緊而松的特點,其細化的標準很值得我國法律借鑒。美國在幾十年的案例法演進過程中也形成了縝密的法律體系,除傳統工傷外,對包括“過勞死”在內的某些精神傷害,美國各州都有其獨有的適用標準。在我國,近年因工作壓力致員工患抑鬱症、自殺甚至“過勞死”的情形屢屢發生,精神損害方面的救濟成為無法回避的法律問題,國外的做法確實值得我們好好借鑒。

  過度疲勞不能直接引發生理異常

  從已有的醫學文獻來看,沒有任何流行病學調查證據可以支持“過勞死”的發生與過度疲勞有關聯。最能夠和“過勞”現象聯絡上的,就是一些科學家進行過的所謂“睡眠剝奪”實驗了。1966年日本對一名23歲的健康男青年進行了剝奪睡眠的實驗,令其連續101個小時不睡覺,未發現異常表現只是精神活動能力減弱;再將不睡的時間延長到205個小時的時候,仍未發現有生理異常現象,除了情緒波動、易怒、睏倦和注意力記憶力下降等其他一切正常。

  在後續的研究還證明,剝奪200個小時的睡眠時間帶來的狀況,只要一次睡足12-14小時,被試狀況就可以得到充分恢復。英國倫敦大學醫學院專家簡費裏斯的一項研究還表明,長期來看一個人每日睡眠時間保持在6小時就足夠了,最多也不要超過8小時。雖然長期大量少於六小時會導致心理狀態發生改變,增加一定的健康隱患,但長期超過八小時患病死亡風險會更高的結論更為確定。相比缺乏睡眠,節制睡眠對健康更為重要。

  週末補覺有益健康

  不少上班族喜歡週末睡個懶覺。美國研究人員實驗證明,補覺的確有助身體健康,不過,最好還是保證每日有充足睡眠時間。這一研究結果由8月1日出版的美國《睡眠》雜誌發表。賓夕法尼亞大學醫學院睡眠與時間生物學系組織了一項迄今為止最大規模睡眠剝奪實驗,邀請159名平均年齡為30歲的志願者參與。

  研究人員把這些人分成兩組。第一組為實驗組,共142人。這些人每天只能從淩晨4時開始睡覺,8點起床。每天睡眠總長為4小時,共持續5天。5天后,這些人進行一夜時間隨機的“恢復睡眠”,睡覺時間從0小時至10小時不等。另外17人作為對照組,每天都要睡足10小時。從每天早晨8時起,所有志願者每隔2小時要接受一次長約30分鐘的神經活動測試,檢查他們的清醒程度和敏捷度。實驗結果如研究人員先前預料:實驗組成員在“恢復睡眠”後,測試成績有所上升,但始終無法與對照組相比。

  英國《每日郵報》8月1日引述實驗負責人戴維丁格斯的話説:“經過某一段週期性睡眠缺失後,早晨多睡上一兩個小時的確有效果。最起碼,補覺能削弱週期性睡眠缺失帶給大腦的負面影響。”

  不過,即使志願者的“恢復睡眠”時間長達10小時,他們在測試中的表現仍然無法與對照組的人相比。這意味著,那些長期缺乏睡眠的人不能指望週末睡兩天懶覺就能補回來。長期缺覺會讓負面影響不斷積累,增加在工作中犯錯的風險。

  丁格斯在先前一項研究中發現,連續兩周睡眠不足6小時給身體帶來的影響相當於熬兩個通宵。睡眠專家説,普通人每天大約需要7.5小時至9小時的睡眠。睡眠不足會削弱人思考和應對壓力的能力,同時還可能削弱免疫系統。

  雖説睡眠時間因人而異,長期缺覺可能有損身體健康,但也有研究指出,睡太多同樣不好。西弗吉尼亞大學一項研究顯示,把午覺時間包括在內,如果一個人每天的睡眠時間不足5小時,那麼患心絞痛、冠心病、心臟病和中風的幾率會翻番。但如果每天睡覺時間超過7小時,也會增加罹患心血管疾病的風險。 (荊晶)

  亞健康是“過勞死”主因

  《中國公共衛生》的一項對亞健康調查結果表明,中國亞健康人口比例高達70%,還有15%處於疾病狀態,真正符合世衛組織健康定義的人群只佔15%。另一份《2009中國城市健康狀況調查》內容顯示,“北上廣深”等主流城市的白領人群亞健康比例達76%。處於亞健康人群及處於疾病狀態人群的龐大數量才是國內所謂“過勞死”增多的主要原因。

  國際權威醫學雜誌TheLancet曾發佈研究數據,認為每週要保持90分鐘的運動量,足以將心血管疾病、癌症等發生率降低16%左右。現代人不規律、不健康的飲食結構、鍛鍊貧乏等多種原因導致了亞健康,很難將責任都歸咎於工作。

  國民體質持續下滑

  通常來説,“國民體質”指的是一國國民在心肺耐力、力量耐力、柔韌性和體成分(脂肪含量)等生理指標的均值。中國自1990來進行了數次大規模國民體質監測,最近幾次檢測分別發表于2001年、2006年和今年年初。發表于2006年的報告顯示,2005年中國國民體質總體比2000年略有提高,但包括肺活量、握力等身體機能綜合指數比2000年下降9.65%,身高、體重等身體形態綜合指數也降低了0.86%。而據最新公佈的體質檢測報告,中國青少年體質再次出現下降,例如,中國青少年肥胖率比10年前增長近50%,城市裏有1/4男學生被列為“超重”;近視率則從10年前的20%增加到當前的31%。

  醫學專家鐘南山曾指出,“高身材、低體質”已經成為對中國青少年的典型描述。一份刊登在國家體育總局網站上的“中日韓三國青少年體質對比”報告稱,近20年來,雖然中國青少年學生的身高、體重、胸圍等形態發育指標持續增長,但肺活量、速度、力量等體能素質卻持續下降。但政協委員蔣效愚做的一組中日學生體質體能對比卻表明,中國學生可能在“身材”上的優勢也逐漸喪失了:2000年,中國學生身高、體重和日本同齡學生相比,除17歲女高中生高於日本外,其餘都低於日本;2005年,僅14歲、17歲兩個年齡段的女生身高高於日本學生,其餘依然低於日本水平。

  中國1.6億人患高血壓

  國務院曾發表過的一組調查數據(發佈于2007年)顯示,中國約有1.6億人患有高血壓(成人高血壓患病率達18.8%),1.6億人有高血脂,數千萬人患有糖尿病。據衛生部疾病預防控制局官員指出,這些“慢病”(即包括膳食不合理和體重超重等非傳染性疾病)等上升的速度還非常快,公眾對高血壓的知曉率、治療率和控制率也非常之低。除此以外,跟大洋對岸的美國類似,超重已經成為不可忽視的“慢病後備力量”:中國人超重者與肥胖者比例高達1:4,這意味著每5個人中,就有4個人隨時可能成為“肥胖人口”。

  此外,一組被媒體廣泛引用的數據更指出,中國人7成處於亞健康狀態、1億人有不同程度的精神障礙,每個人平均一年得4次病,惡性腫瘤、腦血管病、心臟病成為三大“死亡病”。在平均壽命這一“硬性指標”上,中國人人均預期壽命增長的速度,也遠遠落後於經濟增長。據世界銀行最新出爐數據,1990年到2008年間,中國人均預期壽命增長了5.1年至目前的73.1歲,增速比其他巴西、埃及、埃薩爾比亞甚至蘇丹等國都要低,更遠落後於世界第一的日本人(男性79.5歲、女性86.4歲)。

  國民體質下降三原因

  原因一:人均體育支出不足600元,買運動服等實物消費佔大頭。

  雖然經濟發展飛速,中國人在體育消費上卻很“小氣”。2008年,國家體育總局曾公佈對2007年中國城鄉居民參加體育鍛鍊現狀調查的結果顯示,在參加體育鍛鍊的城鄉居民中,72.7%的人有過體育消費,全年人均消費水平為593元。但若從消費結構上看,多達91%的人將錢花在購買運動服裝上,其他依次為購買體育器材、訂閱體育報刊和購買體育圖書等實物消費。據民間組織的估計,若按純粹用於鍛鍊上的體育消費,中國人均體育消費可能只在3美元上下。比亞洲(12美元)和世界年人均體育消費(36美元)都要低。

  原因二:人均體育設施佔有率低,約59%體育場館為不對外開放。

  中國人之所以在體育消費上很“吝嗇”,並不一定完全是個人原因──從硬體上看,中國全民體育發展本來就“先天不足”。雖然全國舉辦過大型運動會的城市並不算少,但中國人人均擁有體育館的數字依然很低。一方面是體育場地緊缺,另一方面,各種場館卻又經常處於閒置狀態。非市場化的體育資源配置,是中國全民體育發展的一大“硬傷”。據2004年全國體育場館普查結果顯示,全國90多萬個體育場館中只有41%為開放和半開放的體育場館,不對外開放的佔到59%之多。換句話説,體育場館本來就不多,而大部分人還根本使用不上。

  原因三:中小學體育設施普遍不達標,體育淪為應試教育“雜科”。

  除了中國人均體育設施佔有率低,成長中的青少年似乎也沒有得到“特別照顧”。隨著城市化推進,超過60%中國學生居住的環境不具備體育運動條件。在推廣體育最基礎的單位——— 中小學校,體育設施的覆蓋率也不如人意:2007年中央政府曾下達過70項相關硬性指標,但有半數以上學校幾乎沒有完成過任何這些指標。不僅在硬體上對體育鍛鍊支持不足,在傳統應試教育體制裏,體育的位置十分尷尬。接受過正規學校教育的人大多有此體會,跟語數外等事關升學高考的“正科”相比,體育課不過是應付中考考試的練習課。長此以往,國人的身體素質如何得到提高。

熱詞:

  • 過勞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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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血壓患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