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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辜當街被斥偷皮蛋 女士索賠5000元精神損失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6日 11: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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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閆崑崙)走在路上突然被旁邊的超市誤認為偷皮蛋的賊,這種烏龍事件近日發生在陳小姐的身上。陳小姐要求超市進行公開書面道歉或賠償5000元精神損失,超市方面則表示無法接受。由於當事雙方調解不成功,陳小姐正考慮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上週六上午11時左右,陳小姐路經惠福西路要趕往附近醫院探視病人,突然被勝佳超市的工作人員截住,聲稱她偷了超市的皮蛋。“我根本都沒有進去過這家超市,卻被他們誣陷我偷東西。”陳小姐稱,勝佳超市的這名工作人員(事後得知該工作人員為超市戚姓經理)要檢查她的環保袋,“他沒有表明自己的身份,我不讓他檢查,要求報警。他就告訴我説警察就在超市裏,讓我跟他進去,我為了證明自己的清白,就跟著進去。”

  超市的另一名工作人員看到陳小姐後馬上表示“認錯人了”,戚經理當即向陳小姐表示了道歉。但陳小姐認為,超市無緣無故指認她偷了超市的商品,還謊稱“警察在超市裏調查”,當即要求報警。隨後雙方來到附近派出所進行調解。

  勝佳超市的相關負責人朱先生隨後趕到派出所,了解情況後表示確實是超市認錯了人,願意口頭道歉,並賠償500元損失費,但被陳小姐拒絕。“我覺得他們侵犯了我的名譽權,要麼公開進行書面道歉,要麼賠償我的精神損失5000元。”陳小姐要求。

  朱先生表示,超市無法接受陳小姐的這一要求。“員工如果在工作時間做出了違法行為,後果由員工個人負責,超市不能對此進行負責。”

  對於陳小姐投訴的工作人員謊稱“超市裏有警察在調查”,戚經理否認了自己曾經説過類似的話,並表示“曾經向她表明過自己的身份,並出示了工作證”。

  由於雙方沒有調解成功,陳小姐將此事發佈到微博上,引發了網友討論。微博網友@楊開然認為:“這是人格侮辱,請廣州主管商業零售的部門介入,消費者協會介入調查!”而網友@向寒松則表示:“這種事情雖然不大,但應該引起大家的重視,涉及到我們身邊的每一個人。”

  廣東德比律師事務所律師郭春蘭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如果陳小姐有證據證明超市對其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有權要求超市進行精神損害賠償。具體金額將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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