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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歲男孩推落自家窗戶砸傷樓下一歲嬰兒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5日 18: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洋網-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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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珠海訊 一位住在六樓的四歲小兒,推落自己家裏的一扇窗戶,砸傷路上玩耍的一歲未到的嬰兒。小孩當場休克,頭部多處骨折,所幸被搶救脫離生命危險。受害人父母一紙訴狀將肇事男孩父母告上法庭。

  昨日,記者從香洲區法院獲悉,該院近日一審判決肇事孩子的父母賠償受害人醫療費、殘疾費、精神損害費等合計近13萬元。

  去年4月10日傍晚6時許,珠海黎女士帶著僅11個月大的孩子在住宅小區散步時,突然飛來橫禍,一扇窗戶從天而下,黎女士被砸傷,孩子更是被砸當場休克。受傷嬰兒經入院診斷為頜面多發軟組織挫裂傷、右側額骨粉碎性骨折、左側額骨及左顳骨凹陷性骨折、頭皮挫裂傷,頭面多發軟組織挫裂傷。

  經住院治療傷情穩定後,去年5月16日,珠海市人民醫院為受害人開具一張疾病證明書,診斷受害嬰兒額部增生性瘢痕,唇面部增生瘢痕旁縮畸形,建議其門診控制瘢痕增生治療1年,1年後分期作瘢痕畸形整形手術治療。

  經查明,從天而降的窗戶係六樓住戶家中一名四歲男孩在家玩耍時推下去的。肇事小孩父母在付給受害人1.2萬元醫療費後,未再履行賠償義務。

  原告

  傷者父母索賠20多萬元

  受害人家長認為,孩子受到傷害時未滿一週歲,事後經常出現暴躁、愛哭、易受驚嚇、行為智力和語言能力退步等心理反應,正接受進一步的藥物治療和心理輔導治療。此次事故給孩子身體和心靈造成的創傷較長時期內難以根治,肇事者雖説是四歲小孩,但其父母負有對財産的管理、修繕義務,以致房屋窗戶被其兒子推下從高空墜落。

  同時,兩被告疏于對其兒子的監管義務,導致受害人受到嚴重的人身傷害,應當對該傷害後果承擔責任,要求支付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失費、心理治療費等合計20多萬元。

  被告

  對傷殘賠償金提出異議

  被告稱,對給原告造成的傷害表示道歉,但這是一個意外事故,被告沒有過錯。原告的訴訟請求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同意支付,但是應當根據合理的數額及證據來認定。對傷殘賠償金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結果計算提出異議。

  判決

  殘疾賠償金按交通事故傷殘標準賠付

  珠海香洲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本案事故是因兩被告的未成年兒子開窗時窗戶墜落所致,兩被告作為行為人的監護人,同時也是墜落窗戶的房屋的使用人,應當對未成年兒子該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除相應醫療費、適度營養費等外,法院認為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參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標準對原告的殘疾等級進行評定,並無不妥,兩被告要求參照其他標準重新評定,法院不予採納。原告九級傷殘,殘疾賠償金為(22858.57元/年×20年×20%)91434.28元。

  同時法院認為原告訴求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過高,予以酌減為15000元;原告所主張的心理治療費13520元,沒有實際發生,不予支持。近日,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賠償受害人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賠償等合計近1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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