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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要求賠償?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5日 18: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汕頭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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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讀者孫先生來電問:

  “我因得到本單位今年第一季度最佳業績獎8千元,在同事萬某和李某的強烈要求下,不得已請他們到酒樓吃一頓飯。席間,兩人輪番地、半軟半硬地勸我喝了很多酒,我醉了,回家時從樓梯上滾落下來,造成兩根肋骨和一隻手臂骨折,直接經濟損失約3萬多元。事後,萬某和李某雖慰問了我,但卻拒絕賠償我的損失。請問律師:我被他們灌醉酒後摔傷可否要求他們承擔賠償責任?該怎樣要求他們賠償?”

  律師解答:

  這是侵權民事法律關係及責任承擔方面的問題,下面簡要分析:

  首先,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産,侵害他人財産、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你的同事萬某和李某應當、能夠預見到你過量飲酒會造成不良、甚至危險的後果,但是他們仍然“輪番地、半軟半硬地”勸你喝下很多酒,致使你醉酒後摔傷。萬某和李某兩人對你酒後摔傷的發生有重大過錯。那麼,依照上述法律規定,萬某和李某兩人的行為對你構成侵權,你可以要求他們兩人承擔侵權民事責任。但是,有一個問題必須明確,《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過量飲酒會造成不良、甚至危險的後果,這一點孫先生你也是能夠預見的,你當時可以拒絕過量喝酒,而你卻礙于同事情面喝醉了酒,因此你對摔傷的發生也存在一定的過錯。

  其次,《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六項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賠償損失;”因此,你享有要求他們兩人賠償你的損失的權利,而他們兩人則負有賠償你損失的義務。再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第十三條:“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第十四條:“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第二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以上法律規定可以幫助孫先生你明確“怎樣要求他們賠償”的問題。

  廣東眾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張秋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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