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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1+1]公正,如何成為公開的正義?(20111216)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16日 22:2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絡電視臺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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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視)

    解説:

    指控金額從368萬多到49.23萬,主犯從哥哥變成弟弟,懲罰從無期徒刑改為七年有期,天價過路費案再審,為什麼現三大調整?

    公訴人:

    起訴書將其中的加收加罰的部分解除,認定基本推行費用49.23萬元。

    解説:

    天價過路費案、平頂山9•8礦難案、河南瘦肉精案,備受關注的熱點案件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究竟如何有機統一?

    審判長:

    被告人劉襄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

    劉襄:

    如果能重新再來,我絕對不會做它,害了很多人。

    解説:

    公開糾正冤假錯案,公開審理典型案件,公開面對社會監督,司法公信力如何在陽光下塑造?

    《新聞1+1今》日關注:“公正,如何成為公開的正義?”。

    主持人 勞春燕:

    大家好,歡迎收看今天的《新聞1+1》。

    今天的節目要從天價過路費案説起,去年河南有一個天價過路費案是十分非常的轟動。河南農民時建鋒因為是騙免了高達368萬元的高速公路通行費,被判了無期徒刑。判決結果一齣來,當時是質疑聲一片,主要的質疑點是有兩個:

    第一,怎麼會有368萬元高速公路的通行費費,也就是兩輛車、4個檢查站、一百多公里來回開,8個月時間,怎麼會高速公路的通行費會高達368萬元?

    第二,當時時建鋒是被判了一個無期徒刑,但是他自己説獲利才不過是20萬,那麼這個量刑是不是重了呢?

    來看一下當時媒體的一些標題,一起來感受一下輿論的氛圍。

    新華網,河南農民因為368萬的過路費被判無期續,多疑點待查明。

    偷逃過路費368萬判無期,何嘗不是大眾的悲劇?

    天價過路費提問中國公路管理,執法漏洞逼司機鋌而走險。

    人民網,人民時評:“天價過路費案,法官的公信力何在?”

    就在一片質疑聲當中,這個案件又有了戲劇性的變化。時建鋒突然説,其實主犯不是他,他是替人頂包的,這個人是他的弟弟時軍鋒,所以這個案件又一次進入到重新偵查、重新審理的程序當中,終於在昨天再次開庭審理並且判決,了解一下。

    (播放短片)

    解説:

    12月15日,河南天價過路費案再次審理,一大早各路媒體記者和群眾就趕到了河南省魯山縣人民法院外。

    李本揚 中央電視臺記者:

    此案的再審,今天上午在魯山縣人民法院舉行,案件的焦點之爭依然是過路費的金額問題。

    解説:

    2010年12月21日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時建鋒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兩百萬元,而法院認定的時建鋒的犯罪事實是他購買的兩部貨車,通過懸挂假軍牌的方式,自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在河南中原高速公路通行累計2360余次,騙民高速公路通行費368萬多元。因為偷逃過路費而被判無期徒刑,在全國範圍內還沒有先例。更重要的是時建鋒稱其8個月僅收入20多萬元,與法院認定其偷逃過路費金額368萬元存在巨大反差,社會各界隨後紛紛對過路費的收費標準、計算方法,以及法院的量刑等問題提出了強烈質疑,而當本案在昨天進行再次審理時,指控被告人的偷逃過路費金額,從一審時期的368萬元變成了49.23萬元,為什麼前後兩次會出現如此大的差距呢?

    公訴人:

    361.9萬員當中包含超載計重加收通行費311萬餘元,起訴書將其中的加收加罰的部分解除,按照核準裝備計算,認定基本通行費用49.23萬元作為犯罪數額,主要是基於以下理由:

    首先,超載而加收的通行費本身就具有一定的懲罰性,不宜在刑事案件做重復評價;

    第二,被告人騙敏通行費在主觀上騙免的通行費而非懲罰的費用,將懲罰費用計算在內不符合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本案行為人採取假冒軍車的欺騙方法,其主觀上是為了騙免高速公路通行費,而獲得財産性的利益。因為違章超載而加收的通行費的數額,其主觀上是不明知的。

    解説:

    除了指控金額,本案的主犯和量刑也發生了變化。一審判決後一個月,被告人時建鋒在接受媒體採訪時,突然翻供,説兩輛涉案車輛真正的車主是自己的弟弟時軍鋒。隨即法院對該案啟動了再審程序,法院再審後認為,被告人時軍鋒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係主犯,而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時建鋒被認定為從犯,從輕處理。

    審判長:

    被告人時軍鋒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時建鋒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解説:

    歷時一個上午,天價過路費的再審也告一段落,被告人均當庭表示不上訴,指控金額不再是那個飽受爭議的368萬,主犯從哥哥變成弟弟,刑期也調整為有期徒刑七年。這三大變化連同檢察官的解釋都迅速被傳播開來。天價過路費案所引起人們關注的不僅僅是當事人,同時也還有河南司法界。一起在媒體聚光燈下的案件,究竟該如何判得合法、合情、合理,是一個巨大的挑戰。

    而在此之前,平頂山9•8礦難,河南法院首次以其它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兩名黑心礦長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相似的還有劉襄等非法製造銷售瘦肉精案,劉襄也被以其它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對此,河南省高院院長表示:司法的精髓絕不是照搬條文,而必須關注民生,體察民意,全面準確理解和適用。循天理、遵國法、順民情,方能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主持人:

    我們來概括一下,這次重審有一些什麼樣的變化。首先是主犯異人了,在去年的判決當中,主犯是哥哥時建鋒,在這次重審之後,主犯變成了弟弟時軍鋒。同時量刑也變了,去年時建鋒是被判無期徒刑,罰金二百萬元。那麼在重審的時候,他因為是從犯,被判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罰金一萬元。而弟弟時軍鋒因為是主犯,所以被判有期徒刑七年,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為什麼量刑會出現那麼大的變化呢?這就要説到第三個非常大的變化,也就是指控的犯罪金額大幅度縮水,從原先的368萬天價變成了現在的49.23萬元,已經不能夠用天價來形容了,只有不到當初的1/7。

    我們也來看一下咱們國家關於詐騙罪的量刑有一個什麼樣的規定,《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數額巨大的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什麼叫做詐騙數額巨大呢?也有一個詳細的規定,標準是三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顯然時家兄弟的涉案金額是滿足這個標準的,所以照《刑法》第266條規定,就這樣判了,判了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是這樣的結果。大家剛才也看到了,為什麼量刑有變化?這裡的關鍵就是指控金額進行了大幅度縮水,從原來368萬變成了現在49萬,為什麼指控金額會有這麼大的變化呢?再來聽一下,河南省高院的副院長孫振民有什麼樣的説明。

    (電話採訪)

    孫振民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

    確實在之前的審理中,存在明顯的問題。第一,它事實不清;第二,主犯都漏掉了;第三,認定數額不妥;第四,量刑不當。首先應該是依法處理,就從本案的提起再審,到相關法院和法官被問責,均是嚴格依照法定規定進行。從本案的判斷後,社會各方的反映看出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記者:

    在判這個案子的時候,是怎麼來去考慮這種社會效果的一個考量呢?

    孫振民:

    首先是嚴格依法,同時要考慮社會效果。比如瘦肉精案件,瘦肉精是涉及到千家萬戶,危害著人民的生命健康,涉及到每家每戶,也是人民都關注的一個案件。在法律規範內,依法我們是從重處理了主犯,他的罪行嚴重,社會各界高度關注,也是民生的一個大案件,因此法院在處理要考慮社會各界的反響,當然首先是嚴格依法。

    主持人:

    説到案件的社會效果,這次也有媒體評論説,這個天價過路費案為什麼發回重審呢?最關鍵還是因為它已經被放到聚光燈下,它是一個熱點案件,他有社會的關注度,甚至還有人算了一筆賬,算了這樣的等式,公眾輿論的價值等於398萬減去49萬,當然這只是一種形象的説法、表達而已,如何來看待輿論和司法之間的關係呢?我們馬上來連線特約評論員王錫鋅教授。

    王教授,你好。對於這次天價過路費案的重申量刑,您是如何看待的?

    王錫鋅 特約評論員:

    其實剛才包括短片裏面,採訪到河南司法界的這樣一些同志,他們應該説得比較清楚了。我覺得這次的案件審理對基本的事實應該説有基本清楚的認定,而且在基本事實認定的基礎上,更加準確地適用了法律。所以從法律效果上來説,如果能夠將事實真正查清,比如説哥哥弟弟不要搞混,另外能夠讓事實中的核心部分,比如説核心數額到底怎麼來界定,這些基本的事實清楚之後,當然在法律的適用上就可以達到更好的法律效果的;另外一方面,如果説法律效果真正得到了充分的展現,它的社會效果自然地也就能夠發揮出來。

    主持人:

    我也看到河南省高院的院長曾經有過這樣的表示,他説司法的精髓絕對不是機械地照搬條文,而是關注民生,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我們也要問一個問題,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會不會有打架的時候?如何來保證司法獨立性?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如何來進行有機協調和平衡,它的邊界在哪?

    王錫鋅:

    任何國家的法律在實施過程中都會考慮法律的規則得到實現,同時也會考慮到社會對這種規則實行的認同程度,所以説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併不一定就是一個我們特有的問題,但是就像河南高院的院長講話中所強調的那樣,他説法律的精髓其實是要注意到三個層面:

    第一,天理;第二,國法;第三,民情。法律的效果如果得到實現的話,不應該與社會效果打架,否則的話就會説,好像老百姓反而都是不講天理、不講情理,但是在實際的操作中的確要注意,如果我們僅僅是關注民情,那麼民情到底是什麼,民情可能是有多種多樣的輿論、多種多樣的情緒,因此最終法院在適用法律的時候,還是會有一個取捨的問題。在這個過程中,如果我們要將國法、天理和民情真正地結合起來,老百姓或者説所有的人可能都會問一個問題,我怎麼知道這樣一種結合,體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呢?所以這個過程中要有兩個關鍵因素,才能防止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打架,或者雖然沒有打架,但是老百姓還是會覺得是一筆糊塗帳,兩個方面的重點:

    第一,充分説理。不是講國法、天理和人情,三者怎麼結合起來,如果能夠有充分、細緻、具體説明理由,這樣就能很好地解決這個問題。

    第二,説理的過程和説理的本身充分對外部公開,如果講的道理,而且道理本身又是對外公開的,那麼我想很多時候這種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統一就可以得到實現。

    主持人:

    要充分説理,而且能夠充分公開透明,能夠讓大家監督,還有一點避免錯判和誤判,這恐怕維護司法公信力一個最最基本的要點。

    説到這兒,再給大家看一個案子,就是去年十分著名的案子趙作海案。

    (播放短片)

    解説:

    昨天河南平頂山魯山縣人民法院天價過路費一案再審現場,當事人、法官、律師吸引著全社會的關注。此外,還有40多家媒體參與旁聽,正是借助他們,這場判決的細節一一呈現在公眾面前。9•8礦難公開審理,30多家媒體到場。瘦肉精案,邀請400人參加旁聽,電視直播。而在早之前,還有趙作海案,2010年就此共召開了13次新聞發佈會。公開是人們從幾個典型案例中看到的統一特徵。

    2011年5月10日新聞:

    9日,也就是昨天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趙作海故意殺人案是一起錯案,撤銷省高院復核裁定和商丘中院的判決,依法宣判趙作海無罪釋放,同時要求為其恢復名譽,解決當前的實際生活困難。現在河南省高院已經按照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啟動了賠償程序。

    解説:

    1999年,河南省柘城縣農民趙作海被判故意殺人罪,獲刑死緩,不料服刑11年後,被害人卻死而復生,趙作海冤情大白。趙作海案件讓公眾對於司法權威的質疑紛至沓來。一時間,河南高院被推向了輿論的風口浪尖。經過調查核實,啟動再審程序,河南高院最終讓趙作海沉冤昭雪。

    袁荷剛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

    認定趙作海故意殺人案是一起錯案。

    解説:

    把案件發還到商丘中院重審,這樣河南省高院可以不用承擔責任錯案責任。在事發後,這種來自法院內部一些人的意見,最終被否定。河南高院依法啟動相關程序,趙作海被無罪釋放四天后,就拿到了國家賠償金50萬元和生活困難補助款15萬元。此外,河南高院還積極協調當地政府,為趙作海蓋了12間房子。高院院長張立勇專程趕到趙作海家鞠躬道歉的場景,也迅速為社會所熟悉。

    記者:

    您出來後心情感覺怎麼樣?

    趙作海:

    出來的心情反正比裏面強得多。

    解説:

    趙作海案的公開,將一樁錯案帶來的懷疑轉化為改變的契機,公正被河南高院選長張立勇解釋為公開的正義。

    字幕提示:

    上網公佈裁判文書23萬餘份,平均上網率達99.37%,居全國法院之首,實現了裁判結果公開;全國法院共庭審視頻直播4837場次,數量位居全國法院前列,利用科技手段實現更大範圍的審判公開;河南高院還率先在全國法院系統設立網絡發言人,聘請網絡監督員,開通QQ“民意直通車”,開設“網評法院”專欄,開通“豫法陽光微博”等,去年一年就回復網民意見14835條。

    解説:

    在這一系列的公開之下,效果開始顯現。根據《人民日報》的報道,在全國法院受理案件數普遍上升情況下,河南法院首次呈現下降趨勢。2010年較上年減少23000余件,涉訴進京非正常訪同比下降83%,中級法院全部退出進京上訪量全國前五十名,基層法院全部退出前一百名。一度因為趙作海案所備受關注的河南法院的公信力,出現的態勢是不降反升。

    主持人:

    在趙作海這個案件當中,有一個參與審理,後來被停職的法官。他曾經説了一段話,他説,其實作為一個法官,錯判一個案子,他就會難受一輩子。其實我也想跟他説,作為法制社會的一位最最普普通通的公民,每次聽到這樣的消息,我心裏也會感到十分的難受。因為一張判決書,不僅僅關係到一個人、一個家庭的生活,更加關係到的是司法的公信力,關係到的是法制社會的共公平和正義。那麼如何來維持、維護司法的公信力,或者如何塑造司法的公信力。我們繼續來連線王錫鋅教授。

    王教授,如何能夠讓判決更加的公正,在這個過程當中,社會監督可以起到一個什麼樣的作用?

    王錫鋅:

    我覺得社會監督一方面是可以讓一些錯案能夠得到糾正,正如剛才您所講到的,一個司法的判決,特別是刑事的判決,如果我們將一些無罪的人,讓他們受到了制裁,或者讓有罪的人逃脫了制裁,都有可能損害法律的正義。如果法院出現這種案子,我們通常會擔心,我錯判了案子,我如果把家醜外揚了,會不會影響到法院的公信力。

    從法院的實際操作的過程來看,儘管我們可以用各種各樣的方法,來防止這種冤假錯案的發生,但是應該完全杜絕這種錯案的發生,其實是不太可能的。在這個意義上,那麼如何正確地去面對那些錯案,是影射,是公開,是坦誠地去面對,我覺得這個可能會影響到公信力,往往坦誠地、真誠地去面對這種錯誤,並且及時地糾正,還正義以他本來的狀態,反而可以強化司法的公信力。第一,司法公信力的塑造,我覺得不能夠逃避問題。第二,司法公信力的塑造其實是需要我們實事求是,這種實事求是就是不僅僅錯了就錯了、對了就對了,而且最重要的是對於各種各樣的監督裏面反映出來的問題,要有回應。不能夠你説你的,我悶頭幹我的事,自娛自樂。這個過程,剛才已經提到兩個很重要的要素,就是對這種回應,需要充分地説理,並且把説理公開,因為公正如果要成為務公開的正義,必須要讓所有的人都知道,因此在這個過程中,媒體不僅僅有監督,而且能夠通過這種監督得到另外一方回應,這樣一來一往公信力會上升。

    主持人:

    在趙作海這個案子發生以後,5月9日這一天被定成了河南法院的錯案警示日,而且在趙作海這個案子發生以後,我們看到河南高院處理得速度非常快。趙作海被關了11年,但是在發現了真相以後,才十天的時間,他就被釋放了,並且才過了五天時間,所有的政策得到了落實,包括賠償等等已經得到落實,這個效率非常高。如何看待河南高院在這個過程當中所發揮的作用?

    王錫鋅:

    這裡兩點讓人印象非常深刻:第一,認錯和面對錯誤的速度,這種速度可以比為百米賽跑的速度。因為趙作海這個案子正義已經遲到了很多年,如果一旦我們認識到錯誤,還不能夠迅速的話,有可能這樣的事件經過了這種各種各樣的發酵,可能産生的問題就會很大,所以第一個印像是迅捷。第二,坦誠,從對於事實的重新認定和處理,包括院長對趙作海本人所做的一系列措施,都可以看到這種面對錯誤、面對問題的這種坦誠。因此一個速度,另外一個是態度,可以為我們看待司法公信力的塑造和強化,可以提供一些很有力的參考因素。

    主持人:

    公正如何能夠成為公開的正義?我想不僅僅需要有態度,還應該有機制。

    感謝您收看《新聞1+1》,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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