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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郴州清理不在崗國家公職人員780人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5日 10: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紅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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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紅網郴州4月14日訊(瀟湘晨報滾動新聞記者 李柯夫 通訊員史訓傑 張貴付)今天(5月14日),郴州市紀委介紹,該市自4月初開展清理整治不在崗國家公職人員行動以來,到5月11日止,已有174個市直單位、11個縣市區上報了統計表,其中36個市直單位和11個縣市區存在清理整頓對象共780人。

  市縣兩級現已分類清理整頓到位的587人(市直單位118人,縣市區469人),其中曠工或逾期不歸的234人,按原政策辦理停薪留職手續的150人,因患有重大疾病或殘障等因素、長期無法正常工作的126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導致不適宜現職工作;因機構調整、人事變動的24人,違規外出兼職、或脫産學習的17人,弄虛作假長期病休的6人,觸犯刑法、被直接開除的9人。

  對待處理的193名國家公職人員,現正在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分門別類進行處理。一是對曠工或逾期不歸的人員處理,作出辭退或停發工資;二是對15名處級幹部的處理。由相關幹部科室幹部所在單位,並聽取本人意見,作出崗位調整、通知上班、提前退休或辭退處理;三是對停薪留職幹部的處理。原進入單位時辦理了正規錄入手續,確因單位經費緊張或崗位有限不宜安排的,繼續停薪留職;進入單位時沒有辦理正規手續或挂靠的,目前仍在停薪留職的人員,給予除名處理;四是因機構撤並沒有安排工作的人員處理。由所在單位研究,安排相應崗位,並通知上班;五是因殘因病不能正常上班的人員處理,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病休手續。

  政策鏈結:

  1、關於黨政領導幹部辭職從事經營活動有關問題的意見(中辦發[2004]13號)第四條規定,“根據有關規定再次重申,縣級以上(含縣級)黨政機關不得採用停薪留職、帶薪留職等方式鼓勵領導幹部離崗經商、辦企業。已出臺此類政策的地方,要予以糾正,並採取妥善措施處理好相關情況。對鄉(鎮、街道)機關,要根據機構改革進展情況,調查研究後再提出規範意見。”

  2、關於鼓勵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分流從事民營經濟的具體實施意見(郴人發[2003]76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除列入參照、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範圍之外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申請停薪留職。一次性停薪留職時間為3─5年,期滿後要求回原單位工作,由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條件安排聘用;繼續從事民營經濟的,可續簽停薪留職協議;自願辭去公職的,可按辭職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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