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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無所居告養女 法院判決撤銷贈與房屋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5日 07: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四川在線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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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在線消息(王翠 鐘容娟 四川在線記者 曹實秋)“作為子女,應該積極與父親溝通聯絡感情,照顧好年事已高的父親,消除雙方的隔閡和誤會。”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依法審結一起贈與合同糾紛案,判令撤銷贈與。同時,法官還特地在判決書中附上了一段話,教育被告贍養父母、孝敬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做兒女應盡的義務和本分。

  今年64歲的陳大爺告訴法官,今年24歲的陳艷是他唯一的子女,雖是養女,但也是由陳大爺夫婦倆含辛茹苦地撫養成人。2004年2月,陳大爺購買了位於青羊區簾官公所街的一套房屋,屬於他與妻子的共同財産。同年6月,妻子去世。不久,陳艷要求父親將該套房屋産權轉移到自己名下。陳大爺考慮到被告是自己的養女,且自己又沒有其他子女,就答應將房屋産權轉移到陳艷名下,但附有條件,條件即是陳艷要為陳大爺提供固定住房,並對其負有贍養義務,負責陳大爺的生老病死。

  對於陳大爺的條件,其養女陳艷表示同意,兩人于2010年4月22日到公證處辦理該套房屋的繼承權公正和贈與合同公證。辦理公證時,陳大爺按照約定放棄繼承訴爭房屋的繼承訴爭房屋中屬於其妻子的遺産份額,同時簽訂了贈與合同將訴爭房屋中屬於自己所有的産權份額贈與給被告並進了公證。隨後,兩人到房産管理局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

  可是,陳艷在房屋産權過戶到其名下後,對父親的態度發生極大的轉變,經常對陳大爺進行打罵,甚至有幾次動用了菜刀,為此陳大爺曾報警,110民警也到場處理了幾次,但父女關係依然沒有改善。

  “贈與合同是經過公證處辦理了贈與公證,並且辦理了過戶手續,贈與合同合法有效。”“房屋現在是我的,我想讓誰住就讓誰住,不想讓誰住誰就不能住,她説了算。”陳艷對父親的態度越來越惡劣。2011年6月的一天,陳大爺搬出家門,在成華區建設路租了一間房屋居住。而後,陳大爺想搬回上述房屋居住,陳艷卻以該房已贈與她為由拒絕,陳大爺氣憤之下將陳艷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撤銷贈與,陳艷返還房屋。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大爺與其女陳艷簽訂《贈與合同》,係附條件的贈與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或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陳艷係陳大爺子女,無論從贈與合同約定義務,或法律的規定,陳艷均應積極履行對父親的贍養義務。原告陳大爺現已年過60歲,老有所養、老有所居不僅是全社會提倡的道德風尚,同時也是法律賦予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綜上,原告的訴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律鏈結:我國法律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贍養是指子女在物質上和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子女作為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對年老體弱、無勞動能力和生活困難的老年人,還可以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文中人物已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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