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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醫患矛盾需要引入第三方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1日 07: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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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部和公安部聯合發佈的《關於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是解決當前我國醫患關係的重要法律規範。不過,要想從根本上理順醫患之間的關係,必須儘快建立仲裁或者訴訟機制,從根本上解決我國醫患之間存在的法律問題

  辛聲

  衛生部和公安部聯合發佈的《關於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是解決我國當前醫患糾紛的重要文件。為了貫徹落實這項規定,衛生部特別要求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協調公安機關向二級以上醫院派駐警務室,維護正常的秩序,保障醫患雙方合法權益和人身安全。

  長期以來,醫患關係之所以緊張,根本原因就在於出現了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現象。當醫患之間的矛盾無法通過協商解決的時候,引入公安機關預防和處理治安事件是一種不得已的舉措。部分學者主張通過正常的申訴途徑化解矛盾,但是,正如人們所看到的那樣,由於診療服務涉及非常複雜的專業問題,無論是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還是醫療機構內部設立的投訴機構,都無法消除患者及其家屬的疑慮。在現有的投訴機制難以發揮作用的情況下,建立治安派出機構,由公安機關介入處理問題是依法治國的題中應有之義。

  公安機關在醫療機構設置派出機關,可以及時地發現問題,化解矛盾,解決法律爭端。不過,公安機關的介入仍然無法徹底解決醫療糾紛。早在上個世紀,我國在制定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時候,就已經考慮設立獨立的醫療糾紛處理機制。但由於醫療行業是一個典型的職業共同體,因此,即使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出面組建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也未必能夠解決醫療糾紛問題。記得當時筆者曾指出,我國應當通過修改民事訴訟法,強化專家鑒定的職能,以民事訴訟的方式來解決醫患糾紛。

  按照筆者的設想,基層人民法院應當設立專門的醫療審判庭,聘請權威的醫療專家和社會公眾人物組成審判委員會,並且邀請患者和醫務人員設立陪審團,專門審理突發性的醫療事故糾紛。不僅如此,凡是涉及財産糾紛的,還可以在仲裁委員會設立專門的醫療仲裁庭,聘請權威的專家擔任仲裁員,第一時間處理醫患之間的矛盾。無論是人民法院的醫療審判庭,還是仲裁委員會的專門醫療仲裁庭,接到醫療機構或者患者的投訴之後,應當在24小時之內受理案件,並且在3天之內召開預備會議,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對提交的證據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如果雙方願意通過調解的方式解決爭端,那麼,可以制定雙方都能接受的調解方案。如果雙方不願意通過調解的方式解決問題,那麼,人民法院的醫療審判庭或者仲裁機構的仲裁庭必須確定正式開庭的時間,並且在一個月內作出裁決。

  總而言之,衛生部和公安部聯合發佈的《關於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是解決當前我國醫患關係的重要法律規範。不過,要想從根本上理順醫患之間的關係,必須儘快建立仲裁或者訴訟機制,從根本上解決我國醫患之間存在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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