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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某銀行因疏忽未凍結款項 被法院責令賠220萬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0日 04: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四川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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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新聞網成都5月9日訊(武侯法 記者 余娜)工商銀行某支行因操作疏忽,導致法院擬凍結的款項被轉移。記者今日從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法院獲悉,該院對該行責令賠償220萬元已經執行到位。

  武侯區法院執行局局長趙光強告訴記者,成都某商貿公司與成都市某建築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該院在訴訟中根據商貿公司的申請於2011年5月27日向工商銀行某支行發出民事裁定書及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要求在限額220萬元範圍內協助凍結建築公司在其開設的賬戶。該支行簽收了法律文書。

  2011年7月7日,該院經審理後依法作出判決,判令建築公司向商貿公司支付貨款220萬元及利息。9月14日,因建築公司未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商貿公司向法院申請執行。

  2012年1月4日,該院執行人員前往工商銀行某支行查詢,發現被執行人賬戶內的存款在2011年6月8日至8月3日期間轉出320萬元。

  經調查,原來該支行工作人員簽收法律文書後雖作了手工登記,但卻因疏忽大意造成電腦操作未成功,從而致使法院擬凍結的款項被轉移。

  儘管該支行再三表示非自身故意所致,且對責任人員予以了嚴肅處理,但由於該支行未履行協助執行義務,故法院依法向該支行發出《限期追回被轉移款項通知書》,責令其在30日內如數追回已被轉移的220萬元。

  屆滿後,因該銀行未能追回款項,法院作出執行裁定書,責令該支行以自己的財産限期向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

  期間,法院執行人員多次召集申請人、被執行人及協助執行人工商銀行某支行協調,尋求妥當的解決方案,但因通過多方調查被執行人已無財産可供執行,三方始終無法達成一致。

  4月26日,工商銀行某支行迫於執行威懾及可能面對的法律制裁,在法院執行人員見證下將220萬賠償款支付給了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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