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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吉林分公司虛列費用套取資金遭罰10萬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5日 18: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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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經濟網北京2月23日訊昨日,保監會吉林監管局公佈今年第3號行政處罰決定(吉保監處[2012]3號)。2010年至2011年9月,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營業部虛列應付佣金科目套取資金,給予代理銀行及其銷售人員合作協議規定之外的其他利益。保監會吉林監管局責令人壽吉林市分公司改正,並罰款10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具體內容如下:

  當事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住所:吉林市吉林大街165號

  負責人:陳勇

  當事人:王哨軍,中國人壽吉林市分公司營業部副經理

  身份證號碼:220204197005193000

  住所:吉林市昌邑區禦園小區8號樓4單元

  經查,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存在下列違法行為:

  2010年至2011年9月,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營業部虛列應付佣金科目套取資金,給予代理銀行及其銷售人員合作協議規定之外的其他利益。2010年支付1,027,304.72元,2011年支付1,630,982.26元,總計2,658,286.98元。

  上述違規事實有事實確認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營業部情況説明、2010年匯總、2010年工資+獎勵、批存款成功交易列表複印件、營業部2011年匯總、2011年工資+獎勵等書證為證,足以認定。

  我局認為,上述虛列應付佣金科目套取資金,給予代理銀行及其銷售人員合作協議規定之外的其他利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我局給予中國人壽吉林市分公司責令改正,並罰款10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王哨軍作為中國人壽吉林市分公司營業部副經理,應對上述違法行為負直接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我局現給予王哨軍警告並罰款1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以下銀行和帳戶:

  銀行:中國建設銀行長春西安大路支行

  戶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吉林監管局──中央財政匯繳專戶

  帳號:22001450100058330090

  劃款時請註明“**繳納罰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行政復議或在3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起訴的,我機關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熱詞:

  • 套取
  •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 中國保監會
  • 分公司
  • 2010年
  • 營業部
  • 科目
  • 當事人
  • 人壽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