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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證監會建議加強保薦人監管制度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0日 03: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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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網香港5月9日電(記者 尹世昌)香港證監會今天就加強保薦人監管制度的建議展開為期兩個月的諮詢。證監會建議,保薦人須就招股章程內的不真實陳述(包括重大遺漏)負民事和刑事法律責任。

  據介紹,有關建議旨在綜合新訂及現有的保薦人規定,成為《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的一部分。建議的規定還包括:

  在呈交上市申請時,保薦人應已完成絕大部分的盡職審查工作,並在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的網站登載招股章程的首份草擬本;保薦人還應已解決關於公司營運、管治及架構的關鍵事項,以及對上市合適性構成影響的事宜。

  盡職審查時,保薦人應透徹地認識公司狀況,並?抱著開放及提問求證的心態行事,不應對有關陳述照單全收,還要與會計師、律師、董事及其他專家合作和討論,以評估其所得有關公司的所有資料。

  履行披露責任時,保薦人應對公司做盡職審查,合理地相信和採納招股章程所載的資料均屬真實、準確及完整;?能夠顯示其依賴招股章程內的會計師報告、估值師報告及其他專家報告屬合理。

  證監會解釋,這樣做並非重復專家所進行的工作,而是要檢測這些報告所提供的資料,從而確保招股章程的整體披露內容可信及貫徹一致。

  建議還要求,保薦人要緊密參與編制招股章程的管理層對財務狀況的討論及分析,確保向潛在投資者清楚地傳達充分的資料,以闡釋公司往績。

  證監會還建議規定,每宗上市只可委任一名獨立保薦人,或對每宗上市可委任的獨立保薦人數目設立上限。

  香港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表示:"投資者依靠保薦人擔當市場素質的主要把關者,我們提出的建議旨在鼓勵所有保薦人採取最佳的作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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