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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5月9日宣佈,就加強保薦人監管制度,展開為期2個月的諮詢。有關條例規定保薦人必須在上市前完成絕大部份的盡職審查;若招股章程內出現任何不實描述(包括重大遺漏),保薦人將為此附上刑事責任,最高將被罰款70萬港元及監禁3年。
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表示,投資者依靠保薦人擔當市場質素的主要把關者,因此保薦人有責任確保首次公開招股數據真實、可靠;新規旨在鼓勵所有保薦人一律採取最佳的審查模式。
公告稱,保薦人應抱著“開放以及提問求證”的心態行事,不應對有關陳述照單全收。對於會計師、律師以及估值師所提交的報告,保薦人亦須做出合理審查,以確保披露內容可信並貫徹一致。同時,規定每宗上市只可委任一名獨立保薦人。
(《證券時報》快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