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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指導意見(全文)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8日 19:1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絡電視臺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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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監會負責人就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答記者問

    證監會:降低股票交易費用正研究審核

    中國網絡電視臺消息:據證監會網站28日晚間公佈消息,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工作部署,進一步深化改革,完善資本市場功能,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需要,證監會在對新股發行體制進行深入調查研究並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關於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以下為《關於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全文: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2012年經濟工作的部署,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是完善資本市場的重要任務之一。改革的主要內容是,在過去兩年減少行政干預的基礎上,健全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和上市交易的基礎性制度,推動各市場主體進一步歸位盡責,促使新股價格真實反映公司價值,實現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均衡協調健康發展,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一、完善規則,明確責任,強化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充分性和完整性

    要進一步推進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發行制度建設,逐步淡化監管機構對擬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斷,修改完善相關規則,改進發行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落實發行人、各仲介機構獨立的主體責任,全過程、多角度提升信息披露質量。發行人和各仲介機構應按法規制度履行職責,不得包裝和粉飾業績。對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事項,應本著誠信、專業的原則,善意表述。

    (一)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必須始終恪守誠實守信的行為準則。其基本義務和責任是,為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等仲介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會計資料和其他資料,全面配合仲介機構開展盡職調查。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利用控制地位或關聯關係以及其他條件,要求或協助發行人編造虛假信息或隱瞞重要信息。

    (二)保薦機構應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範,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招股説明書等信息披露資料進行盡職核查,督促發行人完整、客觀地反映其基本情況和風險因素,並對其他仲介機構出具的專業意見進行必要的核查。

    (三)律師事務所應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認真履行核查和驗證義務,完整、客觀地反映發行人合法存續與合規經營的相關情況、問題與風險,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充分性和完整性負責。提倡和鼓勵具備條件的律師事務所撰寫招股説明書。

    (四)會計師事務所應結合業務質量控制的需要,制定包括復核制度在內的質量控制制度和程序。註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業務時,應當嚴守執業準則和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確保風險評估等重要審計程序執行到位,保持合理的職業懷疑態度,保持對財務異常信息的敏感度,防範管理層舞弊、利潤操縱等行為發生。會計師事務所及其簽字註冊會計師應當嚴格按照執業準則出具審計報告、審核報告或其他鑒證報告。

    (五)資産評估機構、資信評級機構等其他仲介機構要按相關法律法規、行業執業準則的要求,嚴格履行職責,獨立核查判斷,出具專業意見。

    (六)為提高財務信息披露質量,要進一步明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會計師事務所、保薦機構在財務會計資料提供、審計執業規範、輔導及盡職調查等方面的責任,堅決抑制包裝粉飾行為。

    (七)發行人應當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完善內控制度,建立有效保護股東尤其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機制;在招股説明書中詳細披露公司治理結構的狀況及運行情況。保薦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應結合輔導、核查等工作,對發行人公司治理結構及內控制度的有效性發表意見。

    (八)進一步提前預先披露新股資料的時點,逐步實現發行申請受理後即預先披露招股説明書,提高透明度,加強公眾投資者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九)在公司上市過程中徵求有關部委意見的環節,按照國務院有關減少對微觀經濟活動干預、提高政府服務效率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在有效增加相關信息數量和質量的前提下,改進徵求相關部委意見的方式。

    (十)發行申請獲得核準後,在核準批文有效期內,由發行人及主承銷商自行選擇發行時間窗口。   

熱詞:

  • 證監會
  • 進一步深化
  • 新股發行體制
  • 改革指導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