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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證監會擬將保薦人疏忽審查列入刑事責任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9日 19: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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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香港5月9日電(記者 江家岱)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9日宣佈,就加強保薦人監管制度,展開為期2個月的諮詢。有關條例規定保薦人必須在上市前完成絕大部份的盡職審查;若招股章程內出現任何不實描述(包括重大遺漏),保薦人將為此附上刑事責任,最高將被罰款70萬港元及監禁3年。

  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Ashley Alder)表示,投資者依靠保薦人擔當市場質素的主要把關者,因此保薦人有責任確保首次公開招股數據真實、可靠;新規旨在鼓勵所有保薦人一律採取最佳的審查模式。

  公告稱,保薦人應抱著“開放以及提問求證”的心態行事,不應對有關陳述照單全收。對於會計師、律師以及估值師所提交的報告,保薦人亦須做出合理審查,以確保披露內容可信並貫徹一致。同時,規定每宗上市只可委任一名獨立保薦人。

  3月以來,多家內地民企陷入誠信危機,市場將矛頭直指保薦人;質疑相關投資銀行及券商盲目輕信公司董事局的陳述,缺乏應有的盡職審查。

  招商證券(香港)投行部董事總經理溫天納對證監會的新規表示支持,他認為將工作疏忽和遺漏同時列入刑事責任,將對保薦人的職業操守産生巨大的阻嚇作用。但他建議,證監會亦須在加強保薦人監管的同時對會計師、律師等專業人士做出有效監管,確保所有的仲介人對上市公司做出全面的盡職審查。

  香港浸會大學財務及決策學系副教授麥萃才則認為新規將避免保薦人為了招攬生意,而無視公司的實際業務表現;證監會此舉可降低上市誤導資料出現的機率。他指出,監管當局需要平衡考慮企業來港上市的監管成本,以免IPO申請者轉投其他市場。

  香港交易所對新規表示歡迎,行政總裁李小加9日評論稱:“經強化的保薦人監管機制可提升市場的整體素質”。他重申,秉持高度披露及企業管治標準定能增加香港的長遠競爭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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