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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收費標準與購房合同“打架”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9日 04: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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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房本是件高興事,可物業收費比購房合同上寫的貴了不少。光谷“清江山水”樓盤業主小汪昨日向記者投訴,質疑小區物業擅自漲了停車費、垃圾清理費、裝修押金等。

  小汪向記者出示購房合同條款顯示,停車費按車輛類型收取,小車每月每位室內收90元,室外70元;大車室內140元,室外120元。而收房時物業要求業主簽訂的“清江山水二期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則將收費標準改為按車位收取,地上車位150元/月/位,地下車位是300元/月/位。

  小汪説,購房合同上約定的最貴是140元,現在物業要收取的最便宜都要150元,讓人很難接受。

  清江山水”相關物業負責人解釋説:“購房合同中寫明的是公共車位使用費,現在物業協議中的是固定車位使用費,我們正在跟開發商爭取將地上固定車位使用費爭取為140元每月”。但對於地下車位收費,她稱“不會變”。

  另外,小汪還發現物業在垃圾清理費、裝修押金方面的收費也有所提高。與購房合同約定的相比,新“協議”的垃圾清運費住宅從2元/平方米漲到3.5元/平方米,裝修管理保證金業主繳納部分從500元漲為1000元,裝修公司繳納部分從1000元漲為2000元。

  對此,“清江山水”回應説:“購房合同是2010年簽訂的,現在汽油、人工成本都在上漲,前期的收費標準過低,已導致物業公司虧損了近10萬元。”提高押金標準,“主要是為了控制一些不守信的裝修公司,在裝修時破壞房屋主體結構,500元押金有的裝修公司不在乎”。

  北京盈科(武漢)律師事務所的吳良濤律師説:“任何合同都是有期限的,在這一期限內,如果要調價,物業和業主必須重新簽訂合同。單方面私自變更物業收費標準不具有法律效力。”

  市房管局物業處有關人士表示,小汪和開發商在購房合同中約定了前期物業服務的相關內容和收費標準,按照《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前期物業公司應該履行約定,不能擅自漲價。(記者 馬振華 實習生 王艷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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