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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合同中倆條款“打架”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7日 02: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齊魯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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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加蓋著“房款多退少補”的條形章。

  買房子本是件樂事,然而周女士卻高興不起來。她辦房産證時發現,房子的實測面積比合同約定的多5.08平方米。但購房合同中既規定了“誤差超過3%部分由開發商買單”,又加蓋了“房款多退少補”條形章。這可怎麼辦?

  新房面積“超標”了

  據周女士介紹,2007年12月份,她在牟平區雲海香都小區購買了一套期房,當時售價為每平方米2939元,建築面積為98.87平方米。

  2011年底房子建成,開發商通知開始辦理房産證。然而看到自家房子與實測面積的誤差,周女士有些吃驚。開發商提供的實測面積為103.95平方米,比原來預計的多5.08平方米。

  “合同對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的條款中,明確指出面積誤差比在3%(含)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充;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産權歸買受人。”周女士説,實測面積的誤差為5.14%,多出的2.14%應該由開發商承擔才對。 

  然後,對於多出來的面積,開發商讓周女士全部自行負擔,周女士要為此多補交一部分房款。

  開發商堅持“多退少補”

  在周女士與雲海香都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記者看到,儘管合同條款中明確了面積誤差的解決方式,但在合同中又加蓋著“房屋最終面積以房管局最終測量面積為準,房款多退少補”的條形章。正是因為這個條形章,開發商堅持房價款一律“多退少補”。

  在同一個合同中,為什麼同時約定了兩種面積誤差的解決方式?出現問題應該執行哪一則條款?

  在雲海香都售樓處,一位負責人稱,在房産合同簽訂前,面積誤差的解決問題雙方已有約定,即“多退少補”。 

  這位負責人稱,售房合同使用的是煙臺市房管局統一監製的格式合同,他們不能隨意修改,所以合同簽訂前,“多退少補”的條形章便事先加蓋了。這算是一個事先約定,周女士看完合同後也已簽字確認,表明對合同中的條款已經默認。

  “客戶既然有不理解的地方,我們只能解釋。”該負責人稱,合同已經生效,他們會按照合同中的“多退少補”來執行。

  “3%”是為約束開發商

  據周女士介紹,簽訂購房合同時,她並不明白合同中的條條框框。簽訂合同時,售樓人員也只是簡單介紹了應該在哪一塊填寫內容,並沒詳細講解。周女士認為,合同中既然同時存在兩種不同的誤差解決條款,開發商為什麼強制選擇“多退少補”?

  對此問題,山東平和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建平説,在合同簽訂時,開發商既然沒有劃去“3%”的解決方式,市民就應該堅持該解決方式,只需支付誤差面積3%以內的房價款。如果開發商以此為由不給辦理房産證,市民可以起訴。

  王建平還説,誤差“3%”的條款,主要就是為了約束開發商肆意擴大建築面積,保護消費者合法權利的。

  牟平區住建局的一位工作人員説,購房合同都是統一的格式合同,條款中專門規定了面積差異的處理條款。如果開發商與市民對該條款另有約定,也應該在該條款中標注,而不應把“多退少補”條形章加蓋在合同的其他地方。“這種標注方法顯然不合理,建議走法律程序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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