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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投訴可追溯性增強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9日 02: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北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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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齊齊哈爾5月8日訊 經過一年過渡期後,《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開始實施,這也使得食品生産和消費者投訴的可追溯性大大增加。據悉,4月20日後生産出來的食品,標簽必須按照新標準來執行;此前生産的標示舊版標簽的食品,可在保質期內繼續銷售。專家提醒消費者購買食品時一定要先看清食品標簽,尤其注意4月20日後生産出來的食品必須標示符合新標準的標簽。

  據了解,新標準充分考慮了原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實施情況,細化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對食品標簽的具體要求,增強了標準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記者在新標準中看到,新規對標簽中強制標示的文字大小進行了明確規定,要求“拼音不得大於相應漢字”、“所有外文不得大於相應的漢字(商標除外)”、“當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積大於35平方厘米時,強制標示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當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面積小于10平方厘米時,可以只標示産品名稱、凈含量、生産者(或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

  新標準對預包裝食品標簽上的各項內容都有明確要求,企業應嚴格遵守並實施,消費者在選購食品時若發現不符現象應拒絕購買。《通則》規定,食品包裝一律不再標注保存期和最佳食(飲)用期,統一標注保質期。與舊標準相比,新標準中增加了生産者、經銷者的聯絡方式,且對名稱和地址進行了詳細規定,要求是依法登記註冊、能夠承擔産品質量安全責任的生産者的名稱、地址。

  龍沙區工商分局食品科科長張宏岩告訴記者,這些規定不僅增加了預包裝食品生産的可追溯性,令預包裝食品的質量更加有保證,也為消費者增加了投訴的可追溯性。新標準為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提供了科學依據,對正確有效地選購食品具有重要作用,也是企業生産安全放心食品的準繩,可在一定程度保證食品的安全質量以及企業間的公平競爭,同時也為執法部門對食品質量的監管提供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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