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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百分之四十的退票款 違公平交易原則判退費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7日 17: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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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上訂購往返歐洲的機票,單價不過4950元,誰知退票時航空公司竟收取2000元的退票費。同時退了4張機票的何先生感覺這筆費用高得令人難以承受,便將航空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作出二審判決,認定航空公司此舉違反公平交易原則,並對原審所作退票費調整至票價20%的判決予以維持。

  去年4月11日,何先生通過攜程旅行網向某航空公司購買了上海往返歐洲的4張機票,打算出行的除何先生本人外還包括了另3名親友,行程自2011年8月2日至17日,何先生為此支付4張機票票款。當時攜程旅行網訂票界面顯示,某航空公司所售上海至羅馬MU787航班的未使用退票條件為1000元。後何先生等因故不能成行,便於2011年7月10日通過攜程旅行網辦理了涉案4張機票的退票手續,但某航空公司為此收取了共計8000元的退票費。何先生感到每張機票高達2000元的退票費太不合理,遂訴到法院,要求判令某航空公司返還退票款8000元。一審審理後認為,何先生只能就其本人的機票行使旅客權利,而不能代表其他旅客來主張權利,同時將退票費用調整至票價的20%,判決某航空公司歸還何先生退票費1010元。某航空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上海一中院審理後認為,退票費金額的確定應考慮承運人與旅客享有平等民事權利,主要彌補退票環節成本,並適當兼顧提高運輸組織效率等因素。某航空公司利用其締約優勢,以格式條款的形式強行規定向旅客收取高達票價40%的退票費,違反公平交易原則,明顯加重旅客的負擔,且在本案中也實際損害了何先生作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原審法院根據公平原則及何先生退票所可能産生的相應後果,酌情將退票費調整至票價的20%,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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