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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用血何以僅限“父母和子女”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7日 07: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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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克傑

  雖然4個孫子都多次無償獻血,然而廣州八旬老太近日因重度貧血需輸血緩解病情時,卻被告知家人要“互助獻血”才能調配到用血。原因是,按照《廣州市無償獻血者免費用血規定》,直系親屬是指父母和子女,不包括祖父母(5月6日《廣州日報》)。

  看到上述規定,直接讓我這個學習法律近30年的人頭腦發懵,開始懷疑是自己的記憶出了問題,還是中國法律又有新變動——什麼時候把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排除在“直系親屬”之外了?

  經過一番查找和翻閱,終於弄明白來龍去脈:原來既不是我記錯了,也不是中國法律有新變化,而是廣州市有關部門在自己制定的規範性文件中對“直系親屬”進行了限制性解釋。這直接導致了血站做法與百姓理解不相符,引發社會質疑。

  我國獻血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償獻血者有權免費臨床用血,無償獻血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也可以減免臨床用血費用,具體條件及減免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直系親屬”就出現在這個條文中,但該法中並未解釋它的範圍,廣東省和廣州市的相關規定也沒有明確範圍。這樣一來,要確定“直系親屬”的具體範圍,一是依據我國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二是根據普遍接受的法理學説。在這個問題上,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優先。

  目前我國沒有專門的親屬法,但婚姻法及訴訟法等法律中有一些重要規定,遺憾的是都沒有專門針對“直系親屬”的規定,因而,我們只能依據上述法律中的相關規定,再結合法理來推斷“直系親屬”的含義和範圍。

  婚姻法中使用的詞是“直系血親”,它有特定的含義,即指彼此之間有直接血緣聯絡的親屬,包括己身所從出和從己身所出的兩部分血親。具體範圍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再上輩以及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及其再下輩等。“親屬”則範圍更為廣泛,在當今中國它至少包括三部分人:一是配偶;二是血親,包括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三是姻親(因婚姻關係形成的親屬)。從構詞上解釋,“直系親屬”應指親屬中的直系部分。因而,它至少應當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孫子女、外孫子女,如果輩分較多還應按照現實情況分別向上和向下延伸。這既符合我國法律的規定,也符合普通百姓的親情習慣。

  很顯然,廣州市血液部門利用制定規範性文件的便利,擅自修改了上位法的相關規定,縮小了免費用血範圍,無疑這是違法的,必然會遭到社會各界的質疑,也影響自身的誠信。需要指出的是,按照我國法律效力等級的處理原則,與上位法相抵觸的規範性文件應予修改或廢止,希望儘快回到嚴格依法辦事的軌道上來。

熱詞:

  • 直系親屬
  • 親屬
  • 父母
  • 直系血親
  • 廣州日報
  • 廣州市無償獻血者免費用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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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法
  • 旁系血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