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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出臺 車企隱瞞缺陷最高可罰貨值10%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3日 21:3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互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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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國務院法制辦公佈《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其中規定對未如實報告産品缺陷的車企最高可罰貨值10%,罰款力度大於現行的《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規定》。

2010年7月,國家質檢總局曾公佈《汽車産品召回監督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擬替代現行的《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規定》。和汽車三包類似,在近兩年的等待後,人們並未迎來該條例的出臺,而是在昨日等來了內容略有修改的新規──《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2011年,國內實施乘用車召回共計59次,召回車型總數突破180萬輛,為歷年來最高。不過有業內人士告訴記者,部分車企顧忌對産品實施召回會影響品牌口碑,因而避免啟動汽車召回程序,而只對有産品缺陷、並上門報修的具體車輛實施維修。

而現行《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規定》對上述行為的罰款金額則可忽略不計:製造商故意隱瞞缺陷嚴重性等行為,主管部門可責令製造商重新召回,通報批評,並由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新版《管理條例》則對此做出修改,規定生産者對可能存在缺陷的汽車産品調查分析後,未如實報告調查分析結果等8種行為,質檢部門可責令停止生産、銷售、進口、租賃或者使用缺陷汽車産品,並處缺陷汽車産品貨值金額2%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有關許可。若以1萬輛缺陷汽車,每輛售價20萬元計算,罰金上限可達到2000萬元。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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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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