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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車産品召回意見稿發佈 輪胎缺陷責任方明確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3日 21: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互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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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發現購買的汽車輪胎存在缺陷,是找汽車生産商還是找輪胎生産商?這個問題一直模棱兩可,讓消費者困惑。

不過,目前這個問題已經明確。2月3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發佈了關於《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明確規定:汽車産品出廠時隨車裝備的輪胎存在缺陷的,由汽車産品的生産者負責召回;未隨車裝備的輪胎存在缺陷的,由輪胎的生産者負責召回。

填補國內汽車召回空白

意見稿的出臺填補了國內汽車召回的空白,改變了以往監管歷史中找不到責任方的尷尬局面。過去,國內沒有明確針對輪胎的“三包”規定,輪胎的質保也和整車分開,而且沒有具體實施細則。

“因為輪胎的安全相關度高,而且數量大,成本高。如果企業不及時召回,在事故發生後鑒定責任難度很大,無法確定是輪胎問題導致的事故還是事故導致輪胎破損。加上去年錦湖輪胎等事件引發的社會關注,將輪胎納入召回條例是眾望所歸。”J.D.Power亞太汽車市場預測總監曾志淩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

意見稿把召回管理條例由部門規章“升格”為法律法規,稱任何單位和個人可向國務院質檢部門投訴汽車産品可能存在的缺陷,這擴大了主張權利的主體,包括消協、律師等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擁有投訴的權利,這樣一來也就增加了消費者的力量。同時,對於情節嚴重的情況,由責令停業整頓,加重到“吊銷許可”,也可看出處罰實際將更嚴厲也更易落實。

中國消費者協會數據顯示,2010年,汽車行業投訴量同比上升51.1%,創歷史新高,在所有投訴商品中同比上升幅度最大。“以前暴露出的重要質量問題由質監局決定是否召回,小問題看企業是否自願。現在是強制性措施了,適用的範圍更廣。”曾志淩告訴記者。

2010年豐田汽車在全球宣佈召回,當時豐田方面以中國的《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規定》未有規定承擔消費缺陷的相應費用為由,不接受為消費者提供相應經濟賠償的要求。“今年豐田汽車召回事件,在中國反映出的是沒充分體現國民待遇和處罰力度不夠兩個問題。”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汽車分析師告訴記者。

本土品牌召回要求不嚴

意見稿還明確,該條例適用於在我國境內生産銷售的汽車和汽車挂車的召回和監督管理,生産者應當承擔消除缺陷的費用和對缺陷汽車産品進行運輸所需的必要費用。

根據中國汽車召回網發佈的召回通告統計,2010年國內召回一共95次,涉及召回乘用車約為117萬輛,僅佔2010年1800萬輛新車銷量的6.5%。主要召回的車廠為合資企業,包括賓利、奔馳、寶馬等豪華品牌,這其中涉及本土品牌只有一次──奇瑞瑞麟X1,召回3200輛,僅佔2010年國內乘用車召回總量的0.2%。

業內人士認為,汽車召回制度在國際上已經非常普遍,但是汽車召回制度在國內實施較晚,相關標準還不完善,召回的要求也不嚴格,這是造成國內汽車品牌很少被召回的主要原因。美國、日本等汽車産業成熟的國家,召回制度都是以法律的形式出現,有較強的權威性和約束力,如果因汽車缺陷問題發生嚴重事故,法律懲處將十分嚴厲。因此車企一旦發現汽車存在缺陷,往往會自主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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