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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車半年不交貨4S店竟説很平常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3日 15: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洋網-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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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車半年不交貨4S店竟説很平常

昨日上午,廣州天河黃村奧體中心大觀路一家4S店門口,三輛汽車一字排開在該4S店的大門口要説法,“我去年10月在這裡下訂金買了車,經銷商當時説今年2、3月份就可以給車我,但到現在我還沒拿到車,更離譜的是,他們到現在也沒有一個話事的人説什麼時候能給車我。”黃先生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

2009年10月13日,黃先生在這家經營高檔汽車品牌的汽車4S店購買了一輛路虎發現4,合同上的車價是79.8萬元,當天,黃先生就支付了1萬元的定金,“當時銷售員説春節期間(2010年2、3月份)就能夠拿到現車,其餘貨款在提車時一次性付清。”黃先生介紹説。

但是,在3月份黃先生前往該4S店提車時,4S店卻告訴黃先生他訂的那輛新車還沒有到,要等到5月份才能拿到新車,於是,5月份黃先生再度前來該4S店,結果銷售員告訴黃先生,他訂的車仍然還沒有到。黃先生説:“到現在也沒有一個能話事的人告訴我,我訂的車什麼時候能到。”

“前天我們來這裡,有一個銷售員告訴我,可能要等到11月份,要我們等到11月份也沒問題,但我要他們白紙黑字寫下來'11月份能交車',他們卻沒有人敢寫,你説氣憤不氣憤?”黃先生説。

據黃先生介紹,警方也出動了,但鋻於這是商務合同糾紛,而且當事雙方並沒有發生過激的衝突,所以警方也只能規勸。

新車疑被4S店加價賣走

蹊蹺的是,黃先生提供的訂車合同上寫明了新車的價格為79.8萬元,但記者昨日在該4S店展廳發現,新車的價格已經變為87.8萬元,比黃先生當初訂車時的價格足足貴了8萬元。“這個車賣得很好,現在都要加價銷售,很多在我後面訂車的人都已經拿到車了,因為他們加了錢,我懷疑我訂的那輛車早就被他們加價賣給別人了。”黃先生説。

為了證實自己的猜測,黃先生向記者提供了他前天偷錄的他和該4S店銷售人員的一段長達10分鐘的對話音頻,在這段對話中,對於黃先生“是不是把我的車加價賣給別人了”的質疑,該4S店銷售人員表示:“一些(4S店)領導、老闆的朋友可以操作,提前拿到車,不過這種情況很少很少。”在這段長達10分鐘的對話中,儘管黃先生一再追問“什麼時候能拿到車?”但該銷售人員要麼不吭聲,要麼只是簡單地勸黃先生“先坐坐,再等等。”

“其實我們的要求很簡單,你看我們也不是來鬧事的,我們只要4S店的負責人出來給我們解釋為什麼現在還拿不到車;什麼時候能給我車,並白紙黑字的寫下來。”黃先生説。

每個4S店都遇過此類事情

昨天,該4S店一位前臺工作人員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因為這是進口車,現在的確沒法確認什麼時候能交車給這位客戶。”當記者想聯絡該店的負責人時,這位前臺工作人員則以領導在休息日都沒有上班為由,婉拒了記者的採訪要求。

對於“客戶訂車大半年仍拿不到車,連具體交車時間都沒有”的疑問,該前臺工作人員則表示:每個公司都會遇到這樣的事情,希望客戶能夠理解。

昨日下午,記者撥打黃先生提供的該4S店一位姓王的展廳經理的手機號,前後撥打了3次,均為手機關機。而一位廣州其他品牌的4S店的負責人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則透露:去年以來由於車市火爆,部分車型貨源緊張,“車主需要加價買車現象在市場屢見不鮮,4S店也的確願意把消費者預訂的車型加價賣給別的願意加價的消費者。”

據這位人士介紹:這種現象在車市火爆的時候非常普遍,“進口車市場就更多了。”

路虎中國:

願退定金並賠償客戶利息

昨天,記者也同時致電了路虎中國上海總部,路虎中國公關經理姚蕾向記者表示:“我們現在還沒看到雙方的購車合同,要看合同怎麼寫的我們才能作出答覆。”

當記者表示,記者手上現在就有合同,並在電話中向其轉述合同上的一些核心條款時,姚蕾表示:“合同上面寫明交車日期了嗎?我們是以合同上的日期為準的。

記者留意到,在該4S店2009年10月13日與黃先生簽訂定的訂車合同上,寫明了一系列黃先生如果違約,要承擔什麼責任的條款,包括黃先生支付了定金卻不買車,“定金恕不退還”這樣的條款;但在4S店何時交車方面,的確只是簡單地寫了一個買車方式是“期貨”,而如果經銷商因自己原因導致不能交車時,應該負怎樣的責任,則沒有明確。

昨日中午,姚蕾給記者發來手機短信,提出了解決方案:“廣州一客戶去年訂車,發現3.0不帶倒車影像的,合同期貨沒日子,收了1萬元,經銷商願意退1萬元和利息。”記者就此短信內容和姚蕾溝通,她表示:由於客戶訂的車現在沒有了,所以“我們願意退還客戶的定金,並賠償客戶的利息。”對於記者“這個解決方案會不會違反訂車合同”的疑問,姚蕾表示:“合同是開放式的,我們諮詢了律師,不存在違約的問題。”

昨日晚上,記者就此解決方案電話採訪黃先生,黃先生表示:“我不接受這個方案,我要的是車,而不是退款”,黃先生同時表示:雙方已經約定6月8日面談,就此事進行協商。

專家提醒:

買車擦亮眼睛留意“霸王條款”

昨日,記者就此事諮詢國內一資深汽車專家,這位有著汽車4S店從業經驗的專家表示:在消費者和汽車4S店簽訂的購車合同中,的確存在著經銷商對自己責任避重就輕的情況,“説是霸王條款一點也不過分,消費者在買車時一定要擦亮眼睛。”

這位專家透露,其實工商部門之前也出臺了一個規範性合同,“但廣州經銷商採用的很少”。

消費者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專家表示:應該在合同中寫明雙方的違約責任,而不是只強調消費者的違約責任,如果是訂車,則一定要經銷商寫清楚具體的交車日期,而不是“期貨”這樣的字眼。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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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