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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繳清土地款不發土地證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2日 11: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海網-海南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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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侯小健 通訊員尹建軍)省國土環境資源廳近日印發有關嚴格加強土地出讓金徵收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市縣建立健全工作聯動機制,嚴格按照土地出讓合同規定徵收出讓金和滯納金,及時足額收繳應補繳的土地價款,規範土地出讓管理,確保建設用地有效供應。

  省國土環境資源廳要求各市縣國土部門嚴格土地出讓金徵收管理,對未按規定時間繳清全部土地價款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也不得按土地價款繳納比例分割發證。土地受讓人拒繳土地出讓金及滯納金的,應當及時解除與其簽訂的土地出讓合同,並要求其給予違約賠償;對未按時繳納土地價款的單位和個人,依法採取有效措施限期追繳,並嚴格按合同規定加收違約金;對未按時繳納土地價款的單位和個人,在拖欠土地出讓金期間,限制其參與新的土地出讓交易活動。

  《通知》要求,各市縣國土部門應與規劃管理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加強信息溝通、傳遞和反饋,及時掌握項目改變土地用途和上調容積率情況。經依法批准改變土地用途和上調容積率的,國土部門應與土地使用人簽訂土地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重新簽訂土地出讓合同,並明確應補繳的土地價款。土地使用人應及時按協議或合同的規定繳納土地價款,對未按時繳納土地價款的,依法限期追繳。對未經依法批准,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和上調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的,應依法進行查處。

  省國土環資廳要求,徵地經批准實施後,各市縣國土部門要按照確定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及時足額支付補償安置費用,並加強用地批後監管,確保按批准要求落實徵地,切實規範土地出讓管理。不得出讓毛地(指地上存在需要拆除的建築物、構築物等設施的土地),避免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而承擔違約責任。

  作者:侯小健 尹建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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