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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信息披露基本靠“自律”?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2日 09:1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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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談股論市

  證監會發佈的《關於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第一次具體列舉出對信息披露負有責任的七個方面──發行人、保薦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資産評估等仲介機構、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和有關政府部委,這是一個進步。然而對這七方面的人的要求,基本上還是靠他們自律。

  4月28日,中國證監會發佈了《關於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

  這份《指導意見》有不少新意,可是,不得不説,這份《指導意見》對中國股市新股發行體制的頑疾,觸動有限。很難指望這份《指導意見》能夠根本改變目前新股發行的種種弊病。

  《指導意見》把“信息披露”作為第一部分,可見其重視。的確,能否做到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充分性和完整性,已經成為中國股市新股發行是否會走老路的關鍵。

  這一部分有十點,第一次具體列舉出對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充分和完整,負有責任的七個方面──發行人、保薦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資産評估等仲介機構、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和有關政府部委,這是一個進步。然而對這七方面的人的要求,基本上還是靠他們自律。當他們不自律時,就像以往股市中常見的那樣,中小投資者對之依舊毫無辦法。

  關鍵是這七方面不能形成互相牽制的關係。中國上市公司中不少是大型國企,能夠上市的企業都具備政府背景,與工商、稅務等政府部門,與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與會計、審計等專業單位,都有著良好關係,都有著千絲萬縷的利益聯絡。所以上述七方面其實已經在股市中形成了利益鏈,不可能相互牽制。

  對能不能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充分性和完整性,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對責任方的監管和懲治,可是在《指導意見》的第六部分“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加大監管和懲治力度”裏,仍然看不到震懾力度很大的懲治辦法。最重的話是“依法從重處理”,還有的就是“談話”、“關注”、“出具警示函”等似有輕描淡寫的話語。

  在當前不少上市公司高管還是享有政府高級別待遇時,當這些公司有些事項還不完全是經濟事務時,媒體和大眾輿論不可能全面徹底監督上市公司,因此對這些上市公司來説,社會的牽制力量其實還是有所缺失的。

  在這樣的情況下,懲治信息披露不真實、不準確、不充分和不完整顯得特別重要。一切不誠信作為都是為了非法獲得,而股市中的非法所得幾乎都得通過異常交易。《指導意見》説要“進一步細化異常交易的認定標準”,其實這樣的認定很簡單,普通股民都知道:凡是在利好消息正式發佈或者假消息破産之前大量交易的就是異常交易。要打擊異常交易,必須引進美國的集體訴訟制度。

  當然,《指導意見》是比較原則、比較抽象的,要具體落實還得有實施細則。期待監管部門出臺實施細則時,能改變目前這種“高高舉起,輕輕落下”的監管力度。

  □鬱慕湛(上海 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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