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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發佈新股發行體制改革指導意見 修改面達5處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2日 07: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證券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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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行市盈率“25%規則”被採納,美國式招標因可能的法律障礙未引入

  中國證監會4月28日公佈《關於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與徵求意見稿相比,《指導意見》沒有大的改動,主要從明確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可以自主選擇發行時間窗口等五個方面對新股發行進行了修改和完善。

  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根據反饋意見的情況,證監會對《指導意見》作了相應的修改完善,具體包括以下5點:進一步細化並明確會計師事務所的職責要求;對發行人公司治理結構提出進一步要求;明確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可以在核準批文有效期內自主選擇發行時間窗口;進一步明確在發行價格市盈率高於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採取其它方法定價的比照執行)的情形下,發行人需要補充披露信息的內容及程序;進一步明確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措施,從嚴監管。

  此次改革未引入此前市場提及較多的美國式招標。對此,負責人表示,“美國式招標”在境外市場主要用於國債拍賣,在股票發售中沒有可供借鑒的經驗。本次改革未推出這一定價方式主要是因為我國《公司法》第127條的規定,“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現階段採用“美國式招標”可能存在法律障礙,還需要進一步進行論證。

  與此同時,負責人表示,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方向是更加市場化,不可能走回頭路。“行業市盈率25%規則”是觸發進一步披露信息的機制,發行人因此要增加信息披露的內容,增強風險揭示,給市場參與各方一定時間去冷靜和思考,重新審視新股發行定價的合理性。經過冷靜判斷或重新詢價,市場各方仍然可以選擇相對較高的發行價格。因此,“25%規則”是補充信息披露的觸發點,而非定價天花板。

  《指導意見》提出“推動部分老股向網下機構投資者轉讓”,對此,負責人表示,這樣做主要是考慮:一是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數量,緩解單只股票上市時可交易份額偏少的狀況;二是推動老股東轉讓股票可以對買方報高價形成約束,進一步促進買、賣雙方充分博弈;三是緩解股票上市後,老股集中解禁對二級市場的影響。目的都是促進新股合理定價。

  此外,為了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證監會將引入獨立第三方對擬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進行風險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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